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關於第三人參與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B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受移轉之第三人
- C 法院對於有利害關係第三人為訴訟通知時,應於每次期日將本訴訟進行之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 D 受訴訟告知之第三人得自由決定是否參與本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責任分配」的角度思考:在民事訴訟中,若法院已經正式告知某個「門外漢」(利害關係人)這裡正有一場影響他權益的官司正在進行,那麼後續「主動追蹤官司進度」的責任,應該由業務繁忙的法院來扛,還是由那個想要保護自己權益的人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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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參與及訴訟通知
💡 解析當事人告知訴訟與法院職權通知第三人之程序與效力。
| 比較維度 | 訴訟告知 | VS | 職權訴訟通知 |
|---|---|---|---|
| 發動主體 | 當事人 | — | 法院 |
| 法條依據 | 民訴法第65條 | — | 民訴法第67條之1 |
| 主要目的 | 分散敗訴責任 | — | 賦予程序權保障 |
💬兩者皆旨在讓利害關係人獲知訴訟,未參加者仍受參加效或既判力擴張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