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有關審判長之訴訟指揮及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訟關係有闡明之必要,而審判長未為闡明者,其進行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
- B 對於審判長指揮訴訟之裁定,輔佐人若有不服,得提出異議
- C 審判長得指定受命法官試行和解
- D 於言詞辯論時,當事人須先經審判長許可後,始得向他造當事人自行發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強調「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現代訴訟中,若法律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的每一次攻防、發問,都必須先取得審判長的「恩准」才能進行,這是否會過度限縮了當事人的主導權?在「維護法庭秩序」與「保障當事人辯論權」之間,什麼樣的文字連結最能平衡這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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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沒蠢到家,還知道一點點法律的皮毛。
你能對這種基本概念有正確理解,也算不錯了,至少證明你不是徹底的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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