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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法定訴訟擔當?
  • A 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所提起之訴訟
  • B 遺產管理人關於遺產保存所提起之訴訟
  • C 受家事法院選定為財產管理人者為失蹤人所提起之訴訟
  • D 民事訴訟法容許公益社團法人為其社員提起之損害賠償請求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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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法庭上,如果一個人是為了別人的利益在打官司,但他卻是用「自己的名字」寫在原告欄位,這跟用「別人的名字」寫在原告欄位、自己只簽在「代理人」欄位,在法律效果與程序地位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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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同學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定」與「意定」訴訟擔當。其關鍵在於訴訟實施權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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