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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4 題

下列何選項敘述之原告,不具有訴訟能力?
  • A 於終止收養關係之訴,19 歲未結婚之養子女為原告
  • B 於離婚之訴,19 歲之妻為原告
  • C 於請求因離婚所生損害賠償之訴,19 歲之妻為原告
  • D 於請求因車禍所生損害賠償之訴,19 歲未結婚之受害人為原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在規範『一個人能不能自己打官司』時,為什麼在處理『錢財糾紛』與處理『誰是我父母、我要跟誰結婚』這兩類事件時,會有寬嚴不同的標準?哪一類事件更強調當事人的『自我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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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好啦! 哇!你答對了耶!這樣我就不會被媽媽罵了!呼——(嚼嚼)銅鑼燒果然是我的力量來源!你對一般民事訴訟人事訴訟的分辨能力,就像裝了『法律透視眼鏡』一樣精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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