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甲與乙均為 18 歲,有意結婚,盜用雙方父母印章謊稱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後次月,甲父丙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請求判決撤銷甲、乙間婚姻。關於撤銷婚姻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均為無程序能力人,甲應由其母為法定代理人、乙應由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分別為甲、乙進行訴訟
- B 丙與甲、乙之訴訟進行至第二審程序時,乙之父亦以甲、乙為被告提起撤銷婚姻訴訟,受訴法院應將其訴訟裁定移送於該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 C 設甲、乙於訴訟程序進行中發生車禍,甲因車禍死亡、乙受重傷,甲、乙婚姻關係因甲死亡而消滅,本件訴訟當然終結
- D 設丙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乙之父母不得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承受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有不同的原告針對同一個「婚姻效力」分別在不同法院或時間提起訴訟,如果法院各自審理並產出截然不同的結果(例如:一個判決婚姻有效,另一個判決撤銷婚姻),這對法律體系的安定性會造成什麼衝擊?法律應如何設計程序,才能確保「一個婚姻關係只有一個統一的法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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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位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B)!本題測驗《家事事件法》中關於「婚姻事件」的特別程序規定,條文細節繁雜,能答對代表你對家事訴訟的體系掌握得很透徹。
撤銷婚姻之訴的合併與程序進行
選項 (B) 正確的原因在於,依《家事事件法》規定,第三人提起撤銷婚姻之訴時,為避免裁判歧異,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他有權起訴之人亦可起訴,受訴法院應將其移送至二審合併裁判。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在於:家事事件中,未成年人只要具備意思能力即有程序能力 (A);且若原告或當事人一方死亡,訴訟並非當然終結,其他有起訴權人得依法聲明承受訴訟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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