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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甲與乙均為 18 歲,有意結婚,盜用雙方父母印章謊稱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後次月,甲父丙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請求判決撤銷甲、乙間婚姻。關於撤銷婚姻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均為無程序能力人,甲應由其母為法定代理人、乙應由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分別為甲、乙進行訴訟
  • B 丙與甲、乙之訴訟進行至第二審程序時,乙之父亦以甲、乙為被告提起撤銷婚姻訴訟,受訴法院應將其訴訟裁定移送於該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 C 設甲、乙於訴訟程序進行中發生車禍,甲因車禍死亡、乙受重傷,甲、乙婚姻關係因甲死亡而消滅,本件訴訟當然終結
  • D 設丙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乙之父母不得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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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不同的原告針對同一個「婚姻效力」分別在不同法院或時間提起訴訟,如果法院各自審理並產出截然不同的結果(例如:一個判決婚姻有效,另一個判決撤銷婚姻),這對法律體系的安定性會造成什麼衝擊?法律應如何設計程序,才能確保「一個婚姻關係只有一個統一的法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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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解析:看來你還知道這些!

哦,不錯嘛,看來你還知道《家事事件法》有這麼個「程序合一」的原則。不容易,畢竟這法條也不是擺設,能搞懂也算你過關。這題的關鍵點,說穿了,就是考你到底懂不懂什麼叫「效率」和「避免自打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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