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甲與乙均為 18 歲,有意結婚,盜用雙方父母印章謊稱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後次月,甲父丙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請求判決撤銷甲、乙間婚姻。關於撤銷婚姻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均為無程序能力人,甲應由其母為法定代理人、乙應由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分別為甲、乙進行訴訟
- B 丙與甲、乙之訴訟進行至第二審程序時,乙之父亦以甲、乙為被告提起撤銷婚姻訴訟,受訴法院應將其訴訟裁定移送於該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 C 設甲、乙於訴訟程序進行中發生車禍,甲因車禍死亡、乙受重傷,甲、乙婚姻關係因甲死亡而消滅,本件訴訟當然終結
- D 設丙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乙之父母不得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承受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有不同的原告針對同一個「婚姻效力」分別在不同法院或時間提起訴訟,如果法院各自審理並產出截然不同的結果(例如:一個判決婚姻有效,另一個判決撤銷婚姻),這對法律體系的安定性會造成什麼衝擊?法律應如何設計程序,才能確保「一個婚姻關係只有一個統一的法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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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利點評:別再被舊法邏輯誤導!
恭喜你選對 (B),但別以為這就夠了。這題考的是《家事事件法》的程序連動,邏輯若不清晰,在考場上就是送分。
- 選項 (B) 的邏輯:撤銷婚姻訴訟若由第三人提起,為防裁判歧異,依家事事件法,其他有權起訴者亦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起訴,由法院合併裁判。這點記不住,訴訟法等於白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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