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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甲乙兩小無猜,甲於滿 18 歲當天,向剛滿 16 歲之乙女求婚,並當場由甲年滿 20 歲之學長二人見證,於結婚證書上簽名,甲乙再持結婚證書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一年後乙父丙得知大怒,乃向法院請求撤銷結婚,有理否?
  • A 有理,結婚應有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B 無理,甲已滿 18 歲,乙已滿 16 歲
  • C 無理,丙之撤銷權行使已逾法定期間
  • D 有理,以丙得知時起算,未逾 6 個月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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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已經建立的婚姻安定性,法律通常會對「撤銷結婚」設定時間限制。請試著從題目中找看看,甲乙兩人完成結婚登記後,經過了多長的時間父親才發現?這段時間的流逝,在法律上會對父親的權利造成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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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題目,巧妙測驗了舊法時期未成年人結婚的要件,以及法定代理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計算,稍有不慎就容易掉入時效陷阱。 本題考查 105 年的《民法》舊制。依當時規定,甲 18 歲、乙 16 歲雖達法定結婚年齡,但未成年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法代得請求撤銷。然而,為維護身分關係的安定,舊法第 990 條設有撤銷權消滅的規定:「自知悉逾六個月」、「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 這三款消滅事由是擇一適用的。本案中,父親丙得知時雖大怒,但甲乙兩人結婚「已逾一年」,既然客觀時間條件已經成就,撤銷權即告消滅,無需再考量知悉起算的六個月,因此選 C 完全正確。(註:112年新法已將結婚年齡統一為18歲並刪除本條款,但解舊法題仍應依行為時法判斷,你的基礎十分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