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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甲乙兩小無猜,甲於滿 18 歲當天,向剛滿 16 歲之乙女求婚,並當場由甲年滿 20 歲之學長二人見證,於結婚證書上簽名,甲乙再持結婚證書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一年後乙父丙得知大怒,乃向法院請求撤銷結婚,有理否?
  • A 有理,結婚應有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B 無理,甲已滿 18 歲,乙已滿 16 歲
  • C 無理,丙之撤銷權行使已逾法定期間
  • D 有理,以丙得知時起算,未逾 6 個月時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賦予一個人權利去撤銷已經發生的法律行為(如婚姻)時,為了保護社會秩序的穩定,這項權利會是「永久存在」的嗎?如果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最後期限」來終止這種不確定的狀態,你認為這個期限會從「發生時」還是「知道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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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精準分析:除斥期間的絕對性

  1. 大力肯定:同學這題選得非常精確!這顯示你對民法中「撤銷權」的行使限制,尤其是除斥期間的觀念掌握得極為紮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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