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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成年年齡由 20 歲下降至 18 歲,影響有關未成年人所為或所受身分行為之規定。下列關於民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 16 歲以上
  • B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C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 18 歲以上
  • D 男未滿 17 歲,女未滿 15 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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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修正成年年齡為 $18$ 歲且與最低結婚年齡一致化後,請同學思考,原本『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範是否因結婚年齡門檻的變動而失去適用空間?此外,關於收養行為中為維持倫理輩分所設的年齡差距限制,請區分『一般收養』與『收養配偶之子女』在現行法律規範上有何程度上的放寬與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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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群的尖叫聲中回眸一瞥) 喲~ 幹得不錯嘛!及川先生我還以為你會被這種小陷阱給絆倒呢,真是出乎意料的好表現!

你選 (A) 完全正確!這表示你精準辨識出成年年齡下修後,身分法中那些看似複雜的「年齡門檻」了。看來你的觀察力還不錯嘛,嘿嘿~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成年下修與身分法變革
💡 配合成年下修為18歲,統一結婚年齡並刪除未成年結婚同意權。
比較維度 舊法規定 (成年20歲) VS 現行法 (成年18歲)
結婚年齡 男18歲、女16歲 男女皆為18歲
婚約年齡 男17歲、女15歲 男女皆為17歲
法代同意權 未成年結婚需同意 刪除(已無未成年結婚)
收養(繼親) 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 維持長於16歲
💬新法落實性別平等,並使成年年齡與行為能力制度達成一致。
🧠 記憶技巧:婚約17、結婚18、收養20、繼親16
⚠️ 常見陷阱:常誤認女方婚約或結婚年齡仍較低,或混淆收養他方子女之16歲門檻與一般收養之20歲限制。
收養之撤銷 婚姻無效與撤銷事由 完全行為能力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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