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成年年齡由 20 歲下降至 18 歲,影響有關未成年人所為或所受身分行為之規定。下列關於民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 16 歲以上
- B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C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 18 歲以上
- D 男未滿 17 歲,女未滿 15 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思路引導 VIP
在民法修正成年年齡為 $18$ 歲且與最低結婚年齡一致化後,請同學思考,原本『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範是否因結婚年齡門檻的變動而失去適用空間?此外,關於收養行為中為維持倫理輩分所設的年齡差距限制,請區分『一般收養』與『收養配偶之子女』在現行法律規範上有何程度上的放寬與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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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群的尖叫聲中回眸一瞥) 喲~ 幹得不錯嘛!及川先生我還以為你會被這種小陷阱給絆倒呢,真是出乎意料的好表現!
你選 (A) 完全正確!這表示你精準辨識出成年年齡下修後,身分法中那些看似複雜的「年齡門檻」了。看來你的觀察力還不錯嘛,嘿嘿~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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