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0 題
下列有關收養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本生父母間同時維持婚生子女關係
- B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不得維持本生父母原來之姓
- C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關係不受影響
- D 收養之效力及於被收養者於收養時已有之成年子女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重組家庭」的脈絡下,如果法律規定一位母親的配偶在收養她的孩子後,反而會導致這位母親與孩子之間的法律關係消滅,這樣是否符合民法保障家庭和諧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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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C),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考驗對收養效力的全面理解,你能答對,代表法理底子很紮實。 根據**《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明文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也就是繼親收養配偶子女時,該配偶與子女的親屬關係依然存續,這是收養效力中極為重要的例外,你的觀念完全正確。 我們順帶釐清其他選項來鞏固記憶:(A)收養成立後,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依法應「停止」,而非同時維持;(B)依現行法規定,當事人可透過書面約定維持本生父母之姓氏;(D)收養效力並不及於被收養者於收養時已「成年」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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