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甲女未婚收養一女乙。嗣甲經人介紹與丙男結婚。未料乙、丙產生感情。甲一怒之下,與乙女終止收養關係,與丙離婚。嗣後,乙、丙結婚,其婚姻之效力:
- A 無效
- B 有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維護家庭倫理與社會風俗,對於曾經具有『長輩與晚輩』身分關係的人(例如公公與媳婦、岳母與女婿),即便後來中間的媒介關係(如婚姻或收養)消失了,那份曾經存在的『輩分倫理』是否也應該隨之徹底抹滅而允許結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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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至少沒在這個「陷阱」前跌個狗吃屎,勉強算是掌握了基本邏輯。
- 觀念驗證: 此題不過是考驗你對直系姻親結婚限制這項「基本常識」的理解罷了。甲收養乙,乙是甲女;甲與丙結婚,丙自然成了乙的直系姻親(繼父)。《民法》第 983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直系姻親間的結婚限制,即使姻親關係消滅後,也一樣適用。所以,就算甲與丙離婚、與乙終止收養,丙與乙之間曾存在的直系姻親關係,就足以讓他們的婚姻無效,無須多言。第 988 條第 2 款的規定,對這種情況早已預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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