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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甲女未婚收養一女乙。嗣甲經人介紹與丙男結婚。未料乙、丙產生感情。甲一怒之下,與乙女終止收養關係,與丙離婚。嗣後,乙、丙結婚,其婚姻之效力:
  • A 無效
  • B 有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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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維護家庭倫理與社會風俗,對於曾經具有『長輩與晚輩』身分關係的人(例如公公與媳婦、岳母與女婿),即便後來中間的媒介關係(如婚姻或收養)消失了,那份曾經存在的『輩分倫理』是否也應該隨之徹底抹滅而允許結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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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對親屬法的倫理限制掌握得十分精準。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直系姻親的結婚限制。甲收養乙,乙為甲之女;甲與丙結婚後,丙成為乙之直系姻親(繼父)。依據《民法》第 983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直系姻親間之結婚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即便甲與丙離婚、與乙終止收養,丙與乙曾具備的直系姻親身分仍使他們不得結婚。違反者,依同法第 988 條第 2 款規定,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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