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甲女單身收養乙男,經過 5 年,甲女與丙男結婚。乙男成年後,與丁女結婚。又經過多年,甲女死亡,法院許可乙男聲請終止甲、乙之收養關係。若乙男死亡,丁女與丙男結婚時,其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運用《民法》中「姻親」的分類觀念,思考丙(養母之配偶)與丁(養子之配偶)之間,是否屬於「直系姻親」?接著,請查閱《民法》第 $983$ 條關於禁婚親的規定,特別是第 $2$ 項對於「姻親關係消滅後」的限制,判斷收養關係的終止或配偶死亡,是否會影響法律對這類親屬結婚效力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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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不容僥倖:禁婚規定絕非擺設
選對「無效」只是基本功,若你以為法律漏洞可以鑽,那就太天真了。這題考的是法感與嚴謹度,別再犯這種低級認知錯誤:
- 身分關係的冷靜釐清:甲收養乙後與丙結婚,丙與乙的配偶丁,因「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之連結,確立了直系姻親關係(猶如公媳),這點邏輯都推不出來就別念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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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跟養女解除收養契約,能結婚嗎
可是甲單身收養乙男,丙男和乙男沒有關係才對吧?
丙和甲結婚會直接認為丙收養乙嗎?這樣當丙死亡時可以繼承丙的財產嗎?
這題陷阱是在考姻親關係的哪一個法條規定
直系姻親禁婚效力
💡 直系姻親禁婚限制不因關係消滅而解除,縱終止收養亦同。
- 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1款,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不得結婚。
- 民法第983條第2項明定,直系姻親之結婚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
-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依民法第1080條之1;終止收養之效果見民法第1083條;禁婚限制於收養關係終止後仍適用,依民法第983條第3項。
- 丙與乙為直系姻親,丁與乙為配偶,丙丁在法律上被視為直系姻親之禁婚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