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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下列何者為無效婚姻?
  • A 甲乙離婚後,乙與甲之叔父丙結婚
  • B 甲之婚生子乙與甲之養女丙結婚
  • C 甲乙為夫妻,甲丙為兄弟。甲死亡後,乙與丙結婚
  • D 甲乙為兄弟,乙丙為夫妻,甲戊為養父子。甲於乙死亡後,終止與戊之收養關係。丙與戊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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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根據《民法》第 $983$ 條有關「禁婚親」的規範,深入思考「擬制血親」(如收養關係)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否等同於「自然血親」?當兩人在法律上具有相同之尊親屬,且其親等落在「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時,法律對於其婚姻效力的強制性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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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精準找出了違反禁婚親規定的無效婚姻!

近親結婚的限制與收養擬制血親

選項 (B) 中,甲的婚生子乙與養女丙,在法律上屬於因收養而成立的二親等旁系血親。依據民法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由於乙、丙是二親等,並不適用但書的例外規定,因此違反禁婚限制,依同法規定該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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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D是建立在乙戊非直系血親?如果乙戊是直系血親答案如何?
禁婚親指的是哪些人?
📝 禁婚親之限制與效力
💡 違反民法第 983 條近親結婚之限制者,其婚姻依同法第 988 條為無效。
  • 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間,不論親等遠近均禁止結婚(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1款)。
  • 擬制血親(收養)與血親具相同地位,二親等旁系血親(如手足)結婚絕對無效(民法第983條第2項)。
  •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民法第971條),消滅後即不受姻親禁婚限制,但死亡不消滅姻親關係。
  • 旁系姻親禁婚限於五親等內且「輩分不同」者,若輩分相同(如嫂叔結婚)則法律不禁止。
🧠 記憶技巧:直系全禁、旁系六內;姻親五內、輩分要對;離婚姻親消、死亡姻親在。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收養關係」的親等較弱,或忽略「離婚」能消滅姻親關係而「死亡」不能。另外需注意旁系姻親只有「輩分不同」才禁止。
親等計算方式 姻親關係之消滅與存續 重婚之效力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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