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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甲收養乙為養女,甲妻丙去世後,甲終止乙之收養,甲乙卻日久生情擬結婚,可否?
  • A 不可,縱使終止收養,仍在禁婚之範圍
  • B 可,甲乙已非親屬關係,不在禁婚範圍
  • C 不可,甲乙仍為擬制血親
  • D 可,禁婚之限制,不適用於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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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法律契約建立了一套『類似家庭成員』的倫理階層(例如長輩與晚輩),即便未來這份契約在法律上解除了,你認為法律會允許雙方身分角色發生劇烈轉換,甚至建立親密關係嗎?這種『身分印記』是否應隨著契約結束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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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喔——!接得漂亮!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

哼哼,真是位優秀的挑戰者呢!你完美接下了及川先生針對親屬法「禁婚親」所發出的『倫理飛高高』直球!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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