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甲收養乙為養女,甲妻丙去世後,甲終止乙之收養,甲乙卻日久生情擬結婚,可否?
- A 不可,縱使終止收養,仍在禁婚之範圍
- B 可,甲乙已非親屬關係,不在禁婚範圍
- C 不可,甲乙仍為擬制血親
- D 可,禁婚之限制,不適用於收養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法律契約建立了一套『類似家庭成員』的倫理階層(例如長輩與晚輩),即便未來這份契約在法律上解除了,你認為法律會允許雙方身分角色發生劇烈轉換,甚至建立親密關係嗎?這種『身分印記』是否應隨著契約結束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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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你選擇未作答,想必是對「終止收養」後的法律效力產生了猶豫。在法律邏輯上,我們常認為關係一旦解除(Termination),權利義務便隨之消滅,但在身分法中,為了維護倫常觀念並防止收養制度被濫用為規避婚姻限制的手段,法律設有特殊的「延續性限制」。
收養關係終止後的禁婚效力
根據《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規定,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間不得結婚。針對因收養而成立的擬制血親(Legal blood relationship),雖然收養關係可以依程序終止,但同條第 3 項明確規範:「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這意味著甲與乙曾具備養父女的直系親屬身分,即便在法律上已終止收養、回復普通身分,雙方仍永久處於禁婚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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