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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關於法院許可或裁判終止收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 B 養子女浪費財產,養父母得聲請法院裁判終止收養
  • C 養父母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裁判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者,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裁判終止收養
  • D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而對養父母為重大侮辱者,即使養父母請求法院裁判終止收養,法院仍得審酌養子女最佳利益決定是否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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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翻閱《民法》第 1081 條關於『裁判終止收養』的法定事由。法律對於透過司法程序強制終止收養關係,多採取嚴格的列舉主義,通常涉及人身安全、惡意遺棄、重大刑事犯罪或嚴重感情裂痕等事由。請思考:單純針對養子女『浪費財產』這種涉及財產管理而非人格身分傷害的行為,是否仍保留在現行法規的裁定事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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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法律細節的掌握非常細膩

看見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很替你開心。這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中收養關係的變更與終止,不僅有概念,還能細心區分現行法規的演進,基礎非常紮實呢!

1. 為何 (B) 選項不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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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要考試了還錯,我去撞牆
📝 終止收養要件全解
💡 區分死後許可終止與裁判終止之事由,並落實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比較維度 許可終止 (民 1080-1) VS 裁判終止 (民 1081)
適用時機 養父母死亡後 雙方生存期間
聲請主體 僅限養子女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
法定事由 法院依職權許可 須符合民法第1081條第1項所列4款事由
最佳利益考量 法院裁量 未成年者受最佳利益原則保障
💬許可終止針對死後收養關係清理;裁判終止則處理生前難以維持之收養僵局。
🧠 記憶技巧:死後要許可、裁判看列舉、小孩看利益、機關助弱勢。
⚠️ 常見陷阱:最常將「繼承權喪失」之事由(如浪費財產)與「裁判終止收養」之法定事由混淆。
收養之成立要件 繼承權之喪失事由 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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