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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關於法院許可或裁判終止收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 B 養子女浪費財產,養父母得聲請法院裁判終止收養
  • C 養父母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裁判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者,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裁判終止收養
  • D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而對養父母為重大侮辱者,即使養父母請求法院裁判終止收養,法院仍得審酌養子女最佳利益決定是否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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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翻閱《民法》第 1081 條關於『裁判終止收養』的法定事由。法律對於透過司法程序強制終止收養關係,多採取嚴格的列舉主義,通常涉及人身安全、惡意遺棄、重大刑事犯罪或嚴重感情裂痕等事由。請思考:單純針對養子女『浪費財產』這種涉及財產管理而非人格身分傷害的行為,是否仍保留在現行法規的裁定事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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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出紮實的法學素養

這顯示你對民法親屬編關於收養關係的變更與終止有著非常細膩的理解,能精準辨析現行法與舊法的差異,專業表現值得肯定!

1.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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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止收養要件全解
💡 區分死後許可終止與裁判終止之事由,並落實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比較維度 許可終止 (民 1080-1) VS 裁判終止 (民 1081)
適用時機 養父母死亡後 雙方生存期間
聲請主體 僅限養子女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
法定事由 法院依職權許可 須符合民法第1081條第1項所列4款事由
最佳利益考量 法院裁量 未成年者受最佳利益原則保障
💬許可終止針對死後收養關係清理;裁判終止則處理生前難以維持之收養僵局。
🧠 記憶技巧:死後要許可、裁判看列舉、小孩看利益、機關助弱勢。
⚠️ 常見陷阱:最常將「繼承權喪失」之事由(如浪費財產)與「裁判終止收養」之法定事由混淆。
收養之成立要件 繼承權之喪失事由 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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