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權及財產管理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養父母均死亡時,本生父母即回復其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權
- B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權,原則上屬於共同代理
- C 未成年子女於春節時所收到之紅包,父母對其有管理使用收益之權
- D 父母濫用其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管理權時,法院得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財產管理權之行使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上的一段「身分關係」已經正式成立並完全取代了舊有的關係後,如果僅僅因為其中一方「事實上的死亡」,就讓早已消滅的舊法律權利在沒有經過任何法定程序(如法院裁定)的情況下,自動且即時地「復活」,這是否符合法秩序的穩定性?這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穩定性會造成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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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找出了選項 (A) 的法理陷阱。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的親權即處於停止狀態。當養父母雙亡時,收養關係並不會自動消滅,依法應為未成年養子女設置監護人,本生父母的法定代理權與親權不會直接回復,除非依法終止收養關係。
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管理
關於選項 (C) 的春節紅包,這裡特別提醒正確的法條結構:依民法第1088條第1項,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依同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而選項 (B) 的共同代理原則,以及選項 (D) 父母濫用管理權時法院得宣告停止其權利,皆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正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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