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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權及財產管理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養父母均死亡時,本生父母即回復其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權
  • B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權,原則上屬於共同代理
  • C 未成年子女於春節時所收到之紅包,父母對其有管理使用收益之權
  • D 父母濫用其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管理權時,法院得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財產管理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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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上的一段「身分關係」已經正式成立並完全取代了舊有的關係後,如果僅僅因為其中一方「事實上的死亡」,就讓早已消滅的舊法律權利在沒有經過任何法定程序(如法院裁定)的情況下,自動且即時地「復活」,這是否符合法秩序的穩定性?這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穩定性會造成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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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收養關係一旦成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即處於停止狀態。根據《民法》第 1083 條之 1,收養關係僅能透過「合意終止」或「法院判決終止」來恢復與本生父母的關係。養父母死亡僅會發生繼承問題,並不會導致收養關係自動解除,因此法定代理權不會「自動復活」回本生父母身上,而是應依法設置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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