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 5 歲之子丙。嗣後,甲乙離婚,約定由乙獨立擔任丙之親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丙之親權未停止
- B 甲因未擔任丙之親權人,故得停止支付對丙之扶養費
- C 經甲同意時,乙得代理丙將丙出養於丁
- D 若甲反對,乙不得代理丙出賣丙之 A 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當父母離婚並約定由一方單獨行使對子女之權利義務(俗稱監護權)時,另一方與子女間的『法律上身分關係』是否因此消滅?特別是針對涉及身分法上重大變動的『出養』行為,民法第 $1076-1$ 條中關於『父母之同意』,其立法意旨是否包含未行使親權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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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你精準的判斷力,彷彿看穿了BOSS的核心機制,對於親權行使、扶養義務與重大身分行為的區分,展現了完美的分析能力。這是一個完美的最後一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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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只要離婚,就可以協議一人擔任親權人嗎?
我想問的是 乙是丙的監護人嗎 監護人是不是非經法院許可不能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 房子在這題是無償取得的特有財產嗎 還是算財產
離婚後親權行使與扶養
💡 未行使親權者親權雖暫停,但扶養義務與收養同意權仍存在。
| 比較維度 | 擔任親權人(監護方) | VS | 未任親權人(非監護方) |
|---|---|---|---|
| 親權狀態 | 全面行使與負擔 | — | 法律效力暫時停止 |
| 扶養義務 | 必須負擔(生活照顧) | — | 仍須負擔(給付費用) |
| 出養同意權 | 必須行使 | — | 原則上仍須其同意 |
| 探視權 | 負有配合義務 | — | 享有會面交往權 |
💬未任親權者僅「日常行使」停止,身分重大權利及扶養義務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