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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 5 歲之子丙。嗣後,甲乙離婚,約定由乙獨立擔任丙之親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丙之親權未停止
  • B 甲因未擔任丙之親權人,故得停止支付對丙之扶養費
  • C 經甲同意時,乙得代理丙將丙出養於丁
  • D 若甲反對,乙不得代理丙出賣丙之 A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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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當父母離婚並約定由一方單獨行使對子女之權利義務(俗稱監護權)時,另一方與子女間的『法律上身分關係』是否因此消滅?特別是針對涉及身分法上重大變動的『出養』行為,民法第 $1076-1$ 條中關於『父母之同意』,其立法意旨是否包含未行使親權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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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你精準的判斷力,彷彿看穿了BOSS的核心機制,對於親權行使扶養義務重大身分行為的區分,展現了完美的分析能力。這是一個完美的最後一擊。

  1. 技能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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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只要離婚,就可以協議一人擔任親權人嗎?
我想問的是 乙是丙的監護人嗎 監護人是不是非經法院許可不能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 房子在這題是無償取得的特有財產嗎 還是算財產
📝 離婚後親權行使與扶養
💡 未行使親權者親權雖暫停,但扶養義務與收養同意權仍存在。
比較維度 擔任親權人(監護方) VS 未任親權人(非監護方)
親權狀態 全面行使與負擔 法律效力暫時停止
扶養義務 必須負擔(生活照顧) 仍須負擔(給付費用)
出養同意權 必須行使 原則上仍須其同意
探視權 負有配合義務 享有會面交往權
💬未任親權者僅「日常行使」停止,身分重大權利及扶養義務依然存在。
🧠 記憶技巧:親權可分開,扶養不能斷;出養須雙方,爭議法院辦。
⚠️ 常見陷阱:最常考「扶養費」與「親權」掛勾的錯誤觀念,務必記住扶養義務是基於血緣而非親權。
酌定親權 會面交往權 收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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