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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有關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其對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 B 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與子女間仍得相互繼承
  • C 依現行民法規定,離婚後之父母共同行使親權,法律未明文承認
  • D 依協議或裁判決定由父行使親權之後,母得舉證父對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請求法院改定行使親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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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父母婚姻關係消滅,但雙方都仍具備優良的照顧能力且願意合作時,若你是立法者,為了達成「子女最佳利益」,你會傾向在法律中規定親權「只能二選一」,還是會「允許雙方共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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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辨識親權行使身分法律關係的區別,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礎。
  2. 觀念驗證: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父母離婚後對於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得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協議者,法院亦得依職權裁定共同行使。因此,現行法明確承認共同親權,(C)選項錯誤。至於(A)(B)項,扶養與繼承權源於血緣身分,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D)項則是落實「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改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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