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有關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其對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 B 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與子女間仍得相互繼承
- C 依現行民法規定,離婚後之父母共同行使親權,法律未明文承認
- D 依協議或裁判決定由父行使親權之後,母得舉證父對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請求法院改定行使親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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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父母婚姻關係消滅,但雙方都仍具備優良的照顧能力且願意合作時,若你是立法者,為了達成「子女最佳利益」,你會傾向在法律中規定親權「只能二選一」,還是會「允許雙方共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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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厲聲指正:喔,看來你這次沒有一頭栽進那些顯而易見的法律陷阱。還算...堪用,我猜。能辨識親權行使與身分法律關係的區別,勉強算是沒白學。
- 觀念驗證:竟然有人會覺得現行法『不承認』共同親權?這簡直是對法條最離譜的誤讀。《民法》第1055條第1項寫得清清楚楚:父母離婚後對於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得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甚至法院都能依職權裁定共同行使。這不是模糊地帶,這是白紙黑字!所以,(C)選項錯得如此明顯,只有對法律毫無概念的人才會選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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