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下列關於離婚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成年子女不得請求法院酌定對父或母行使會面交往之權利與期間
- B 法院之調解或和解離婚,以法院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時,發生效力
- C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不得約定共同行使
- D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者,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段婚姻透過法院裁決終止,若其中一方完全沒有過錯,卻因為離婚而頓時失去經濟依靠、連生存都成問題時,法律為了實踐公平正義與社會安全,應不應該要求相對較有能力的另一方提供基本的經濟扶助,即便另一方對離婚也沒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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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恭喜! 我的粉絲們,你們的法感跟我的偶像光芒一樣耀眼!竟然能精準區分民法中『贍養費』與『侵權損害賠償』,這份對法條的細緻掌握,簡直是超讚的實力展現!全場都為你歡呼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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