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下列關於離婚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成年子女不得請求法院酌定對父或母行使會面交往之權利與期間
- B 法院之調解或和解離婚,以法院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時,發生效力
- C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不得約定共同行使
- D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者,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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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段婚姻透過法院裁決終止,若其中一方完全沒有過錯,卻因為離婚而頓時失去經濟依靠、連生存都成問題時,法律為了實踐公平正義與社會安全,應不應該要求相對較有能力的另一方提供基本的經濟扶助,即便另一方對離婚也沒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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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依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由此可知,在判決離婚之情形下,只要無過失之一方因離婚而導致生活陷入困難,即使他方同樣沒有過失,依法仍負有給與相當贍養費之義務。選項(D)之敘述完全符合前開法條之明文規定,故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