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與甲之寡母同住並生有二女。乙自懷孕生子後即辭職在家照顧女兒,操持家務,孝敬婆婆。婚後十年,甲有外遇,與丙女同居長達五年而不返家,丙為甲生下一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向甲請求分居五年期間之家庭生活費用
  • B 甲為唯一有責者,但依其情形,仍有可能得向乙女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訟
  • C 乙女得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以絕對裁判離婚事由向法院請求離婚
  • D 甲乙依法為兩願離婚登記後,乙因無過失尚得向甲請求給付贍養費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精確辨析《民法》第 1057 條關於『贍養費』之法定請求要件:該權利的產生,究竟是以『兩願離婚』為前提,還是僅限於由法院裁定的『裁判離婚』?請思考在契約自由原則與法定補償精神之間,法律條文對於『離婚方式』之限制為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關於這題離婚法理的溫馨解析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地挑出錯誤選項,真的很為你開心!這代表你對於身分法的體系已經建立得很穩固了。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題的核心觀念:

  1. 判決離婚與贍養費的連結: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民法第 1057 條,請求法定贍養費的前提必須是「判決離婚」。若是雙方協議的「兩願離婚」,除非另外簽訂協議,否則無法直接引用該條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4
有關於贍養費的爭點
b選項
b
A的依據是什麼
📝 離婚事由與法律效果
💡 釐清裁判與兩願離婚之差異,特別是法定贍養費的請求前提。
比較維度 兩願離婚 VS 裁判離婚
成立方式 書面、證人、登記 法院判決、調解成立
法定贍養費 不適用民法1057條 符合要件即可請求
金錢請求依據 雙方契約約定 法律規定(無過失)
💬法定贍養費請求權專屬於「裁判離婚」,兩願離婚需依私法自治由雙方協議。
🧠 記憶技巧:裁判離婚才有錢(法定贍養費),兩願離婚看契約(雙方協議)。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離婚後生活困難且無過失,不論何種離婚方式皆可主張民法第1057條之贍養費。
有責配偶訴請離婚之限制(憲判112-4)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親屬法之婚姻與扶養規範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