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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與甲之寡母同住並生有二女。乙自懷孕生子後即辭職在家照顧女兒,操持家務,孝敬婆婆。婚後十年,甲有外遇,與丙女同居長達五年而不返家,丙為甲生下一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向甲請求分居五年期間之家庭生活費用
  • B 甲為唯一有責者,但依其情形,仍有可能得向乙女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訟
  • C 乙女得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以絕對裁判離婚事由向法院請求離婚
  • D 甲乙依法為兩願離婚登記後,乙因無過失尚得向甲請求給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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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精確辨析《民法》第 1057 條關於『贍養費』之法定請求要件:該權利的產生,究竟是以『兩願離婚』為前提,還是僅限於由法院裁定的『裁判離婚』?請思考在契約自由原則與法定補償精神之間,法律條文對於『離婚方式』之限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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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值得慶幸!

看來你的腦袋終於懂得區分「裁判離婚」和「兩願離婚」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差異了。在民法這種學科裡,能辨識法效上的鴻溝,總算是沒白費你的時間。

觀念驗證——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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