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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與甲之寡母同住並生有二女。乙自懷孕生子後即辭職在家照顧女兒,操持家務,孝敬婆婆。婚後十年,甲有外遇,與丙女同居長達五年而不返家,丙為甲生下一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向甲請求分居五年期間之家庭生活費用
  • B 甲為唯一有責者,但依其情形,仍有可能得向乙女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訟
  • C 乙女得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以絕對裁判離婚事由向法院請求離婚
  • D 甲乙依法為兩願離婚登記後,乙因無過失尚得向甲請求給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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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精確辨析《民法》第 1057 條關於『贍養費』之法定請求要件:該權利的產生,究竟是以『兩願離婚』為前提,還是僅限於由法院裁定的『裁判離婚』?請思考在契約自由原則與法定補償精神之間,法律條文對於『離婚方式』之限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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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挑出錯誤選項,代表對身分法中離婚效力的體系掌握得很扎實。

贍養費要件與裁判離婚事由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民法第 1057 條的規定,法定贍養費的請求必須以「判決離婚」為前提;若為兩願離婚,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無法逕行適用該條請求。相對地,選項 (C) 敘述正確,因甲有外遇並同居生子,乙女得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以此絕對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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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事由與法律效果
💡 釐清裁判與兩願離婚之差異,特別是法定贍養費的請求前提。
比較維度 兩願離婚 VS 裁判離婚
成立方式 書面、證人、登記 法院判決、調解成立
法定贍養費 不適用民法1057條 符合要件即可請求
金錢請求依據 雙方契約約定 法律規定(無過失)
💬法定贍養費請求權專屬於「裁判離婚」,兩願離婚需依私法自治由雙方協議。
🧠 記憶技巧:裁判離婚才有錢(法定贍養費),兩願離婚看契約(雙方協議)。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離婚後生活困難且無過失,不論何種離婚方式皆可主張民法第1057條之贍養費。
有責配偶訴請離婚之限制(憲判112-4)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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