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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甲罹患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乙訴請法院裁判離婚獲准。嗣後,甲欲主張裁判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請求乙給付贍養費,是否有理由?
  • A 甲罹患精神疾病,係因己方之事由導致裁判離婚,屬於有過失之一方,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無理由
  • B 甲罹患精神疾病,並無過失,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有理由
  • C 乙對於離婚事由並無可歸責之處,屬於無過失之一方,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無理由
  • D 甲罹患精神病之過失,較諸乙主動請求離婚之過失為輕,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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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1057$ 條之規定,裁判離婚後請求贍養費之法定前提,係請求權人需為「無過失」之一方且「陷於生活困難」。請同學核心思考:當法院依據《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8$ 款「罹患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判決離婚時,此類因「生理病理因素」所導致的婚姻破綻,在法律規範的評價上,是否具備主觀上的「可歸責性」(即是否構成「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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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無過失」這個關鍵!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答對了,真的非常替你開心!這表示你對民法第 1057 條中關於贍養費的請求條件,有了非常深刻的認識。讓我再溫柔地幫你梳理一次法律的邏輯:

  1. 贍養費的請求條件:當法院判決離婚後,如果一方要向另一方請求贍養費,必須同時符合三個小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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