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甲男有妻乙、女兒丙、女婿丁、母戊、兄己,均為成年、有經濟能力且與甲男同居。甲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時,何人為第一順位之扶養義務人?
- A 僅丙
- B 僅乙、丙
- C 僅丙、戊
- D 僅乙、丙、丁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編排親屬間的責任輕重時,除了考量「血緣的親疏遠近」之外,對於具有「共同生活與扶持契約關係」的配偶,法律是否會賦予其與最親近的血親同等的法律地位?建議你可以對比一下,在法律條文中,哪一條特別強調了配偶的責任順位會被『提前』到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致?
扶養義務人順位
💡 配偶扶養義務順位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併列第一。
| 比較維度 | 配偶與子女 | VS | 同居之女婿 |
|---|---|---|---|
| 法律地位 | 第一順位義務人 | — | 第五順位義務人 |
| 法條依據 | 民法1115及1116-1 | — | 民法1115條1項5款 |
| 優先程度 | 最優先負擔義務 | — | 前順位無能力時才負擔 |
💬配偶與子女為法律保障之第一線扶養義務人,女婿順位極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