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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甲男有妻乙、女兒丙、女婿丁、母戊、兄己,均為成年、有經濟能力且與甲男同居。甲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時,何人為第一順位之扶養義務人?
  • A 僅丙
  • B 僅乙、丙
  • C 僅丙、戊
  • D 僅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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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編排親屬間的責任輕重時,除了考量「血緣的親疏遠近」之外,對於具有「共同生活與扶持契約關係」的配偶,法律是否會賦予其與最親近的血親同等的法律地位?建議你可以對比一下,在法律條文中,哪一條特別強調了配偶的責任順位會被『提前』到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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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釐清扶養義務順位的交錯適用,顯見對《民法》親屬編的邏輯掌握得十分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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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養義務人順位
💡 配偶扶養義務順位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併列第一。
比較維度 配偶與子女 VS 同居之女婿
法律地位 第一順位義務人 第五順位義務人
法條依據 民法1115及1116-1 民法1115條1項5款
優先程度 最優先負擔義務 前順位無能力時才負擔
💬配偶與子女為法律保障之第一線扶養義務人,女婿順位極後。
🧠 記憶技巧:配偶卑親第一順,尊親第二家長三,兄四媳五婿在六。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配偶為唯一第一順位,或誤將「同居親屬」的法律地位提升至與血親相同。
受扶養權利之要件 扶養費之給付程度 家長家屬間之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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