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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甲、乙婚後不睦,甲離家後無訊息,乙獨自扶養丙女長大成年。數十年後乙死亡,甲貧病交迫,遂請求丙履行扶養義務,丙可否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之?
  • A 不可,因為甲、丙之關係,無法切斷
  • B 可,因甲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義務
  • C 不可,因丙為甲之直系卑親屬
  • D 可,因甲之妻乙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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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將「扶養」視為一種基於雙方長期互動的社會契約,當合約的一方在對方最脆弱、最需要支持的成長階段,選擇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長期違約、不履行照顧責任,從「公平正義」與「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仍應強制要求受害者在多年後單方面履行義務?這種強制是否符合一般社會的法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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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1. 觀念驗證: 表現優異!本題關鍵在於《民法》第 1118-1 條的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雖然法律規定血緣關係不可切斷,但基於公平正義原則,若扶養權利人(甲)在義務人(丙)未成年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則法律不應強求丙在成年後承擔沉重的負擔,故法院得衡酌情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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