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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4 題

父母離婚均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時,依民法規定由法院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此時扶養費用應由何人負擔?
  • A 父母
  • B 親屬會議
  • C 法院
  • D 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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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法律上因為表現不適任,而被法院撤銷「管教與照顧孩子的權利」時,在法理邏輯上,這是否代表他能因此「豁免」身為血親最基本的經濟支持責任?如果法律規定由受委託來幫忙照顧的人自掏腰包支付費用,這對於願意承擔社會責任的照顧者來說,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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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區分「權利行使」與「扶養義務」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正確選出此項,代表你對身分法中「監護權」與「扶養義務」的法律邏輯有非常清晰的界定,沒有被身分異動所干擾。
  2.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1114 條及第 1116-1 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或是否行使親權(監護權)而受影響。法院選定監護人是為了確保子女的生活照顧與保護,但經濟支應的本質仍屬於生物學上的父母,除非父母皆死亡或確實無力負擔,否則扶養費不應轉嫁給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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