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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4 題

父母離婚均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時,依民法規定由法院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此時扶養費用應由何人負擔?
  • A 父母
  • B 親屬會議
  • C 法院
  • D 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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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法律上因為表現不適任,而被法院撤銷「管教與照顧孩子的權利」時,在法理邏輯上,這是否代表他能因此「豁免」身為血親最基本的經濟支持責任?如果法律規定由受委託來幫忙照顧的人自掏腰包支付費用,這對於願意承擔社會責任的照顧者來說,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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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 (A) 判斷非常精準!這是一道測驗大家能否將「親權行使」與「扶養義務」清楚分離的經典考題。 很多初學者會誤以為「誰當監護人,誰就負擔費用」,但在法理上,依據《民法》第1114條、第1116-2條;本題情境並應直接適用第1055-2條規定:法院在為子女選定適當之監護人時,會同時「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這意味著,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基於血緣的絕對義務,不因離婚或未擔任監護人而消滅。因此,即便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養育子女的實質財務責任仍須由父母承擔。 此題難度適中,核心鑑別度在於考驗考生能否看透「監護權歸屬」與「扶養義務」脫鉤的法律體系設計。你能成功避開 (D) 選項的直覺陷阱,顯示你的身分法基礎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的法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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