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下列關於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民法並未明文承認離婚後,父母得對於未成年子女共同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 B 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原則上不負子女扶養義務
- C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選定第三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
- D 依協議或裁判決定由一方行使親權後,他方若能證明由自己行使將對子女更為有利,得請求法院改定親權人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精確區分民法中『親權之行使』與『扶養義務之履行』這兩個概念。當父母雙方皆不適任親權人時,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法律應如何介入選任適當之監護人?此外,請思考父母對於子女的經濟支持義務,是否會因為其是否具備親權或是否適任親權人而有所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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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實務解析:精準掌握身分法規範 (還好你沒全錯)
哦?你竟然選對了 (C)?恭喜你,看來腦子沒完全當機,至少基本法條你還記得住,對《民法》親屬編中離婚後子女照顧的規定,勉強算是有點概念。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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