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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下列關於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民法並未明文承認離婚後,父母得對於未成年子女共同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 B 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原則上不負子女扶養義務
  • C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選定第三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
  • D 依協議或裁判決定由一方行使親權後,他方若能證明由自己行使將對子女更為有利,得請求法院改定親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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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精確區分民法中『親權之行使』與『扶養義務之履行』這兩個概念。當父母雙方皆不適任親權人時,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法律應如何介入選任適當之監護人?此外,請思考父母對於子女的經濟支持義務,是否會因為其是否具備親權或是否適任親權人而有所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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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觀念解說:離婚後的子女親權與扶養義務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選 (C) 完全正確。這不僅是考試的基礎,更是未來從事家事案件必備的溫暖核心觀念。 讓我們像拆解案件一樣,釐清這些法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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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後子女親權行使
💡 親權歸屬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且扶養義務不因親權喪失而免除。
  •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離婚後親權可由父母協議或裁判「共同」或「單獨」行使。
  • 依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或未取得親權而受影響。
  • 依民法第1055條之2,父母均不適任時,法院應選定第三人為監護人並命父母付扶養費。
  •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親權改定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非單純比較父母優劣。
🧠 記憶技巧:親權可單可共同,扶養義務不落空;不適任找第三人,最佳利益是標準。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未取得親權(監護權)」的一方就不必負擔子女扶養費,或是誤以為法律不承認共同親權。
探視權(會面交往權)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監護權改定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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