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0 題
夫妻離婚時,關於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夫妻為兩願離婚時,得協議何者擔任親權人,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均可
- B 夫妻於判決離婚時,不得協議何者擔任親權人,應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 C 關於親權人之協議不利於子女時,法院得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 D 法院得依職權,為未擔任親權人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未成年子女親權問題時,我國《民法》規範的核心在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請你思考:法律在規範離婚後的親權歸屬時,是否會因為離婚的方式(如:判決離婚)不同,而徹底否定父母雙方達成協議的處分權與私法自治空間?法院在親權裁定中的角色,是為了強制取代父母的合意,還是作為確保子女利益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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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測驗《民法》第 $1055$ 條。法律設計的核心在於「私法自治」與「子女最佳利益」。即便是在判決離婚(訴訟離婚)程序中,法律仍允許並鼓勵父母雙方就親權行使進行協議。只有在「協議不成」或「協議內容不利於子女」時,法院才會依職權介入酌定。選項 (B) 稱「不得協議」完全否定了父母的自主權,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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