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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下列何種情事,依民法規定,不得請求法院酌定之?
  • A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就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約定不成
  • B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
  • C 夫妻之住所協議不成
  • D 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協議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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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親屬編中,當當事人對於身分事項或權利義務行使無法達成協議時,法律通常會賦予法院裁量權進行『酌定』,以貫徹子女最佳利益。然而,請同學檢視民法第 $1059$ 條,針對子女出生登記前的『從姓』爭議,法律是規定交由法院依個案裁決,還是設定了一種在戶政機關即可執行的『行政作業隨機程序』來解決?這與選項中其他涉及監護權或婚姻生活的實質裁量有何本質上的程序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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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沒在基本題上翻車,值得嘉許。

看來你對親屬法的基本架構還是有點概念的,至少沒把這題送分題搞砸。區分司法救濟和行政程序的門檻?嗯,算是法律人的基本素養吧。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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