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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下列何種情事,依民法規定,不得請求法院酌定之?
  • A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就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約定不成
  • B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
  • C 夫妻之住所協議不成
  • D 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協議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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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親屬編中,當當事人對於身分事項或權利義務行使無法達成協議時,法律通常會賦予法院裁量權進行『酌定』,以貫徹子女最佳利益。然而,請同學檢視民法第 $1059$ 條,針對子女出生登記前的『從姓』爭議,法律是規定交由法院依個案裁決,還是設定了一種在戶政機關即可執行的『行政作業隨機程序』來解決?這與選項中其他涉及監護權或婚姻生活的實質裁量有何本質上的程序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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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沒在基本題上翻車,值得嘉許。

看來你對親屬法的基本架構還是有點概念的,至少沒把這題送分題搞砸。區分司法救濟和行政程序的門檻?嗯,算是法律人的基本素養吧。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院酌定家事事項範疇
💡 區分「由法院介入酌定」與「行政機關抽籤決定」之家事爭議事項。
比較維度 法院酌定事項 VS 行政抽籤事項
法條依據 民1002、1089、1055 民法第1059條第1項
處理事項 住所、監護權、重大事項 出生登記前之姓氏約定
裁決單位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戶政事務所
💬子女姓氏在出生登記前的約定爭議,是民法中少見排除法院酌定的例外情形。
🧠 記憶技巧:住所重大離監護,法院來做主;姓氏不合登記處,抽籤定輸贏。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法律為保障弱勢,所有「協議不成」之家庭事務皆可送交法院酌定,卻忽略子女姓氏在登記前是採「行政抽籤」程序。
子女姓氏變更(民法第1059條第2至5項) 最佳利益原則 友善父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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