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下列何種情事,依民法規定,不得請求法院酌定之?
- A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就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約定不成
- B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
- C 夫妻之住所協議不成
- D 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協議不成
思路引導 VIP
在民法親屬編中,當當事人對於身分事項或權利義務行使無法達成協議時,法律通常會賦予法院裁量權進行『酌定』,以貫徹子女最佳利益。然而,請同學檢視民法第 $1059$ 條,針對子女出生登記前的『從姓』爭議,法律是規定交由法院依個案裁決,還是設定了一種在戶政機關即可執行的『行政作業隨機程序』來解決?這與選項中其他涉及監護權或婚姻生活的實質裁量有何本質上的程序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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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法律細節的掌握真細膩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很高興!這說明你已經能分辨哪些權利必須交由法院裁決,哪些則是行政程序範疇。來,我們一起回顧一下這些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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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從父姓母姓 還有什麼
法院酌定家事事項範疇
💡 區分「由法院介入酌定」與「行政機關抽籤決定」之家事爭議事項。
| 比較維度 | 法院酌定事項 | VS | 行政抽籤事項 |
|---|---|---|---|
| 法條依據 | 民1002、1089、1055 | — | 民法第1059條第1項 |
| 處理事項 | 住所、監護權、重大事項 | — | 出生登記前之姓氏約定 |
| 裁決單位 |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 | 戶政事務所 |
💬子女姓氏在出生登記前的約定爭議,是民法中少見排除法院酌定的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