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下列何種紛爭,當事人無法請求法院定之?
- A 繼承人就遺產之管理方法,既無法達成協議,亦無法達成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準用第 820 條第 1 項有關共有物管理規定之決定
- B 夫妻離婚時,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無法協議達成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 C 扶養義務人與扶養權利人,就扶養費之金額,無法達成協議
- D 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就遺囑執行之報酬,無法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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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法律賦予法院職權介入的邊界:在處理私人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時,法律通常優先尊重當事人之「私法自治」與「多數決機制」;若共有人間無法形成管理共識,法律提供的救濟路徑是讓法院代為「裁定管理方案」,還是讓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以結束共有狀態?請對比此機制與身分法中關於扶養、監護及遺囑報酬等具有「法院職權裁量」必要性之事件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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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A),判斷非常精準!這題測驗了大家對《民法》各編「協議不成」時,是否設有法院介入機制的熟悉度,是一道具備良好鑑別度的綜合型考題。 在《民法》中,針對容易發生僵局的親屬與繼承事項,常明文賦予法院裁定權。例如選項(B)離婚後親權之行使,依第1055條可由法院酌定;選項(C)依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法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選項(D)依第1211-1條,遺囑執行人之報酬數額不能協議時,亦由法院酌定。 然而,選項(A)的遺產性質上屬於公同共有,雖可準用共有物管理的多數決規定,但法無明文在無法決定時得逕行請求法院裁定管理方法。實務上若對遺產管理發生僵局,通常須直接訴請「分割遺產」來終局解決紛爭。你對法條體系的掌握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
法院介入代定之權限
💡 判斷法律是否明文授權法院在私法協議不成時介入代定。
| 比較維度 | 法院得介入代定事項 | VS | 法院不得介入代定事項 |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055、1120、1211-1條 | — | 民法第820條、第828條 |
| 典型實例 | 親權、扶養費、遺囑報酬 | — | 共有物/遺產之管理方法 |
| 決策邏輯 | 協議不成時由司法公權力介入 | — | 協議不成時採多數決管理 |
💬並非所有協議不成之私權爭議法院皆可介入,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