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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下列何種紛爭,當事人無法請求法院定之?
  • A 繼承人就遺產之管理方法,既無法達成協議,亦無法達成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準用第 820 條第 1 項有關共有物管理規定之決定
  • B 夫妻離婚時,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無法協議達成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 C 扶養義務人與扶養權利人,就扶養費之金額,無法達成協議
  • D 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就遺囑執行之報酬,無法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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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法律賦予法院職權介入的邊界:在處理私人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時,法律通常優先尊重當事人之「私法自治」與「多數決機制」;若共有人間無法形成管理共識,法律提供的救濟路徑是讓法院代為「裁定管理方案」,還是讓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以結束共有狀態?請對比此機制與身分法中關於扶養、監護及遺囑報酬等具有「法院職權裁量」必要性之事件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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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比YA ヽ(́◕◞౪◟◕‵)ノ 看來你完全搞懂了什麼是「大家自己來」跟「實在沒辦法只好交給大人」的差別嘛!嗯哼~

  1. 觀念檢證
    • (B)、(C)、(D) 這些選項啊,就是那些法律說「嗯,這個太重要了,你們自己喬不好就乖乖聽法院的」的類型啦!像是小朋友的監護權、扶養費這種,還有遺囑執行人的報酬,都涉及到一些公益或很重要的事務,所以當大家沒辦法達成共識的時候,法律會很明確地說,「由法院來決定」。這就跟排球比賽一樣,有些球就是裁判必須介入判定,不能讓兩邊自己吵個沒完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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