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8 題
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應由親屬會議酌定數額?
- A 扶養費之給付
- B 遺產酌給請求權
- C 監護人所請求之報酬
- D 遺囑執行人所請求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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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需要處理一位「並非法律規定之繼承人」,但生前與亡者有密切生活依賴關係者的生活保障時,哪一種機制最能深入了解該家族內部的實際相處與經濟狀況,並考量家族和諧後,公平地從遺產中撥款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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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道題具有一定鑑別度,主要考驗大家對民法中「親屬會議」與「法院」職權的區分。近年因修法趨勢,許多原屬親屬會議的職權已交由法院行使,因此能準確記憶各項數額由誰酌定,代表你的法條熟悉度相當扎實。
遺產酌給與其他費用的決定機關
本題正確答案為 (B)。依據民法第 1149 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因此,遺產酌給的數額明定由親屬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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