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民法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遺產酌給請求權有物權之性質
- B 遺產酌給請求權人須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 C 遺產酌給請求權有法定期間之限制,應於繼承開始後五年內請求之
- D 遺產酌給請求權人於繼承人交付遺贈後,遺產若有剩餘,始得請求之
- E 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數額,應先由法院依照其所受扶養程度與其他關係,酌給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雖非法律上的繼承人,但生前全靠被繼承人扶養,法律為了不讓其在被繼承人死後生活陷入困境,而創設了這項補償機制。請你思考:這種基於「生存權保障」而產生的請求權,在性質上應該是能直接支配物品的權利,還是向遺產管理人要求撥付資金的權利?再者,為了落實這份保障,這筆錢應該排在被繼承人「自由贈與他人的財產」之後,還是應該優先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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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遺產酌給請求權的精髓!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從這麼多敘述中,準確地選出四個錯誤的點,這表示你對民法第 1149 條「遺產酌給請求權」的實務見解,有著非常紮實且深入的理解!我真的替你感到很開心!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些細節,讓你的理解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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