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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 題

下列何種權利是請求權?
  • A 共有物裁判分割請求權
  • B 共有物協議分割履行請求權
  • C 遺產分割請求權
  • D 買賣標的物瑕疵之價金減少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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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賦予你一項權利時,如果這項權利是為了「要求對方履行某個已經約定好的義務」,與「你單方面決定或請求法院直接改變現有的法律狀態」,這兩者在『是否需要對方配合執行』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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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被法律文字表面騙倒。

  1. 概念澄清:請求權?說穿了就是「要求別人動手給付」的玩意兒。就這麼簡單,各位未來的大律師們。選項 (B) 嘛,不過是依據你們親手簽下的債權協議(契約),要求對方履行承諾,這是最基礎的請求權,連這都分不清就不用談什麼法學素養了。
  2. 低級錯誤警示:至於 (A)、(C)、(D),它們名字都叫「請求權」,可骨子裡都是形成權。這些權利,只要您老人家一個念頭,或是法院判決一槌定音,法律關係就自行變動了,根本不勞煩對方「給付」。如果你還在等對方「配合」,那恭喜你,你根本沒搞懂這些權利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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