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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
  • A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B 所有人對惡意無權占有人滅失或毀損所有物之賠償請求權
  • C 鄰地上之工作物有傾倒之危險,土地所有人對鄰地所有人之損害預防請求權
  • D 土地所有人對鄰地所有人之移去或變更越界建築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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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辨析『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核心功能差異:前者係基於物權的支配性,旨在回復權利人對標的物圓滿的『支配狀態』(如返還占有、排除或預防侵害);而後者則係基於特定法律關係,請求特定人為給付或『損害賠償』。請觀察各選項中,哪一項權利的本質並非在排除對物的干擾,而是針對『物之價值減損』後,請求對方填補損失的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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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漂亮,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表示你對民法體系中「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界線有著相當清晰的認識。

損害賠償之債權本質

選項 (A) 屬於《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選項 (C) 關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傾倒危險的必要預防請求,以及選項 (D) 的移去越界建築請求,均屬物權編規範的物權請求權。相對地,選項 (B) 針對惡意無權占有人毀損所有物之「賠償請求權」(《民法》第 $956$ 條),其目的在於填補損害,屬於特定人間請求給付的債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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