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原則上得讓與或繼承?
- A 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對有過失之加害人之賠償請求權
- B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C 監護人執行職務時因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受監護人對監護人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 D 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之人,對其特定親屬之扶養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某項權利的成立,是為了彌補『錢包裡的實質損失』,相較於『基於特定親屬關係』或『安撫內心痛苦』而生的權利,哪一種在性質上更像是一項可以自由處分的財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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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寶箱怪,是正確的知識
既然打開了這份考題,發現選出 (C) 是理所當然的結果。對於活了很久的我來說,這只是再普通不過的日常知識,就像魔法一樣,只要理解核心邏輯便能輕易掌握。
- 選項 (C):因執行職務造成的財產上損害賠償,屬於一般財產權。這在法律中並無特殊限制,能轉讓或繼承,並不令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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