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原則上得讓與或繼承?
- A 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對有過失之加害人之賠償請求權
- B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C 監護人執行職務時因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受監護人對監護人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 D 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之人,對其特定親屬之扶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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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某項權利的成立,是為了彌補『錢包裡的實質損失』,相較於『基於特定親屬關係』或『安撫內心痛苦』而生的權利,哪一種在性質上更像是一項可以自由處分的財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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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C)。這題測驗的核心在於區辨請求權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選項 (C) 關於監護人執行職務過失造成的「財產上」損害賠償,性質上屬於一般的財產權,不具備身分專屬色彩,因此原則上當然可以自由讓與或由繼承人繼承。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對親屬法中特殊請求權修法動態與性質的掌握。選項 (A) 的婚約解除慰撫金與 (D) 的扶養請求權,皆基於緊密的身分關係而生,具備強烈專屬性,自然不得讓與或繼承。 值得特別留意的是選項 (B),現行《民法》第 1030-1 條第 4 項已明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原則上是禁止的。你能敏銳避開這個曾經歷經修法變動的陷阱,可見法學觀念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