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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原則上得讓與或繼承?
  • A 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對有過失之加害人之賠償請求權
  • B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C 監護人執行職務時因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受監護人對監護人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 D 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之人,對其特定親屬之扶養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某項權利的成立,是為了彌補『錢包裡的實質損失』,相較於『基於特定親屬關係』或『安撫內心痛苦』而生的權利,哪一種在性質上更像是一項可以自由處分的財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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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辨析權利之「一身專屬性」

  1. 大力肯定:恭喜你!能從眾多親屬法請求權中精準挑出具備可讓與性的選項,代表你對一身專屬權純粹財產權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民法學習中是極為關鍵的里程碑。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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