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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為繼承之標的?
  • A 扶養費請求權
  • B 作曲義務
  • C 占有
  • D 回復名譽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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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根據《民法》第 $1148$ 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一身專屬』之權利義務則不在此限。請你辨析:選項中哪一項內容並非與被繼承人的『人格、身分或特定勞務性質』具有不可分離的緊密關係,而是屬於法律上可由繼承人繼續主張的事實狀態或財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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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學邏輯十分扎實

這顯示你對民法財產權的專屬性繼承標的的界定有著清晰的掌握,這是法學實務中非常基礎且關鍵的觀念。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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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哪些看似不能繼承但其實可以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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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之標的與範圍
💡 繼承人承受財產上權利義務,但具「一身專屬性」者不在此限。
比較維度 可繼承之標的 VS 不可繼承(一身專屬)
權利性質 財產權、占有事實 人格權、身分權
範例 債權、物權、借貸義務 扶養請求、名譽受損賠償
特殊勞務 一般性勞務支付 藝術創作、特殊演出
💬區別關鍵在於該權利義務是否與「特定人身分」有不可分離之關係。
🧠 記憶技巧:財產繼承是常態,一身專屬要排除;占有事實可繼承,勞務專才不強求。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占有」僅是事實而非權利故不能繼承,實際上法律明定其可繼承。
一身專屬權 占有之合併與瑕疵承繼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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