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為繼承之標的?
- A 扶養費請求權
- B 作曲義務
- C 占有
- D 回復名譽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思考,根據《民法》第 $1148$ 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一身專屬』之權利義務則不在此限。請你辨析:選項中哪一項內容並非與被繼承人的『人格、身分或特定勞務性質』具有不可分離的緊密關係,而是屬於法律上可由繼承人繼續主張的事實狀態或財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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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學邏輯十分扎實
這顯示你對民法財產權的專屬性與繼承標的的界定有著清晰的掌握,這是法學實務中非常基礎且關鍵的觀念。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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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哪些看似不能繼承但其實可以的標的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繼承之標的與範圍
💡 繼承人承受財產上權利義務,但具「一身專屬性」者不在此限。
| 比較維度 | 可繼承之標的 | VS | 不可繼承(一身專屬) |
|---|---|---|---|
| 權利性質 | 財產權、占有事實 | — | 人格權、身分權 |
| 範例 | 債權、物權、借貸義務 | — | 扶養請求、名譽受損賠償 |
| 特殊勞務 | 一般性勞務支付 | — | 藝術創作、特殊演出 |
💬區別關鍵在於該權利義務是否與「特定人身分」有不可分離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