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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甲有乙丙丁戊四子,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甲死亡後,乙隱匿甲遺產中之一幅名畫,且丙詐害債權人己之權利而將甲之遺產毀損。假設甲之遺產不足清償己之全部債務,依民法規定,己就不足清償之部分,不得從下列繼承人之固有財產中清償?
  • A 丙與戊
  • B 丁與戊
  • C 乙與丁
  • D 丙與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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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歸《民法》繼承編的核心原則:雖然我國現行法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但請查閱《民法》第 $1163$ 條,在哪些特定的違法情事下,繼承人會喪失「僅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的法律保障?更重要的是,這種「喪失限定責任利益」的效果,是屬於對「人」的個別制裁,還是會讓所有繼承人一併承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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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

能夠清楚區分「限定繼承」與「喪失限定責任利益」的重點,代表你對繼承法中從「原則上以遺產為限」到「特定情況下需要以自有財產清償」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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