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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甲有乙丙丁戊四子,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甲死亡後,乙隱匿甲遺產中之一幅名畫,且丙詐害債權人己之權利而將甲之遺產毀損。假設甲之遺產不足清償己之全部債務,依民法規定,己就不足清償之部分,不得從下列繼承人之固有財產中清償?
  • A 丙與戊
  • B 丁與戊
  • C 乙與丁
  • D 丙與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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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歸《民法》繼承編的核心原則:雖然我國現行法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但請查閱《民法》第 $1163$ 條,在哪些特定的違法情事下,繼承人會喪失「僅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的法律保障?更重要的是,這種「喪失限定責任利益」的效果,是屬於對「人」的個別制裁,還是會讓所有繼承人一併承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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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

能夠清楚區分「限定繼承」與「喪失限定責任利益」的重點,代表你對繼承法中從「原則上以遺產為限」到「特定情況下需要以自有財產清償」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喔!

  1. 溫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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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人喪失限定利益
💡 繼承人有隱匿或詐害行為時,喪失僅以遺產清償債務之權利。
比較維度 誠實繼承人 (丁、戊) VS 違法繼承人 (乙、丙)
清償責任 以遺產為限 包含固有財產
適用條文 民法第1148條 民法第1163條
主觀行為 無違法事由 隱匿、詐害行為
💬違法行為僅產生個人責任,不影響其他繼承人之有限責任利益。
🧠 記憶技巧:隱匿遺產、虛偽清冊、詐害處分,喪失限定利益。誰做壞事誰負責,他人不受牽連。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一人有違法行為,全體繼承人都必須以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應區分「違法繼承人」與「誠實繼承人」。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遺產清冊之陳報 拋棄繼承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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