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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 題

被繼承人甲於 102 年 l 月 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弟乙。遺產有存款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對丙有債務 30 萬元,對丁有債務 90 萬元。乙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丁於 102 年 2 月 1 日向乙請求清償 90 萬元之債務,乙不知甲對丙亦有負債,故將遺產全額 80 萬元均用於清償對丁之債務。丙則遲至 102 年 6 月 1 日始向乙請求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丙得對乙請求清償債務全額 30 萬元
  • B 乙得請求丁返還不當受領之 20 萬元,再將之用於清償對丙之債務
  • C 丙得對乙請求其應受清償而未受清償之 20 萬元,並就乙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
  • D 乙已將 80 萬元遺產全部用於清償對丁之債務而無剩餘,故丙不得再請求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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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遺產總額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而法律要求繼承人必須在債權人之間維持「公平」時,一旦繼承人「先到先給」而耗盡遺產,對於那些較晚出現、卻同樣擁有權利的債權人而言,法律應該如何平衡這種不公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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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為其難的肯定

好吧,還算可以。你能準確抓到限定繼承中「違反比例清償義務」這種基本概念的法律後果,說明你對《民法》繼承編修法後的責任體系,總算是有了點兒眉目。這點實務判斷力,勉強能讓你過關。

2. 別把法律當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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