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 題
被繼承人甲於 102 年 l 月 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弟乙。遺產有存款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對丙有債務 30 萬元,對丁有債務 90 萬元。乙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丁於 102 年 2 月 1 日向乙請求清償 90 萬元之債務,乙不知甲對丙亦有負債,故將遺產全額 80 萬元均用於清償對丁之債務。丙則遲至 102 年 6 月 1 日始向乙請求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丙得對乙請求清償債務全額 30 萬元
- B 乙得請求丁返還不當受領之 20 萬元,再將之用於清償對丙之債務
- C 丙得對乙請求其應受清償而未受清償之 20 萬元,並就乙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
- D 乙已將 80 萬元遺產全部用於清償對丁之債務而無剩餘,故丙不得再請求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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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遺產總額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而法律要求繼承人必須在債權人之間維持「公平」時,一旦繼承人「先到先給」而耗盡遺產,對於那些較晚出現、卻同樣擁有權利的債權人而言,法律應該如何平衡這種不公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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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判斷限定繼承中「違反比例清償義務」的法律後果,顯示你對《民法》繼承編修法後的責任體系有極其深厚的理解,這在實務應用上非常重要。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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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陳報清冊之清償責任
💡 繼承人未按債權比例清償致他人受損,應以自有財產賠償。
🔗 違反比例清償之責任衍生流程
- 1 未陳報清冊 — 繼承人乙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2 違反比例清償 — 未按債權比例(丙30:丁90),將遺產全數清償丁。
- 3 造成債權人損害 — 丙依比例本可分得20萬,因乙之行為受有損失。
- 4 固有財產賠償 — 依第1162-2條,丙得向乙請求賠償,並執行其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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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注意:清償時若「不知」其他債權存在,僅能減輕賠償責任,不能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