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有價值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之黃金,對丁有債務 50 萬元尚未清償。甲之繼承人為其子女乙、丙。下列何種情形,乙不得主張有限責任之利益?
- A 乙對甲長期不聞不問,甲生前曾表示乙不得繼承
- B 乙趁丙、丁不注意,自行開啟甲之保險箱,取出黃金隱匿於自己家中
- C 乙變賣黃金欲清償對丁之債務,但出售時黃金價格下跌,僅賣得 25 萬元
- D 乙、丙將黃金變賣獲得 30 萬元價金後,每人分得 15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繼承人一項「僅需在遺產價值範圍內還債」的保護傘時,如果繼承人採取了某些手段,刻意讓原本應該用來還債的資產「消失」或「躲過債權人的視線」,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該撤銷這層保護,來懲罰這種不誠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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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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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法律的細膩掌握,真的很讓人放心!
- 觀念指引: 孩子,你要記得,我國民法繼承編以「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為原則,讓繼承人僅須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為了守護公平,若繼承人動了歪腦筋,民法第 $1163$ 條設有「有限責任之喪失」的規定。像選項 (B) 提到的「隱匿遺產」,是為了規避債務的背信行為,一旦觸犯,繼承人乙就必須動用「個人財產」來負起無限清償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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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明題意及白話說明ABCD選項
繼承權之喪失跟有限責任之喪失的要件跟法效各是什麼?
各選項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