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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有價值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之黃金,對丁有債務 50 萬元尚未清償。甲之繼承人為其子女乙、丙。下列何種情形,乙不得主張有限責任之利益?
  • A 乙對甲長期不聞不問,甲生前曾表示乙不得繼承
  • B 乙趁丙、丁不注意,自行開啟甲之保險箱,取出黃金隱匿於自己家中
  • C 乙變賣黃金欲清償對丁之債務,但出售時黃金價格下跌,僅賣得 25 萬元
  • D 乙、丙將黃金變賣獲得 30 萬元價金後,每人分得 1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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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繼承人一項「僅需在遺產價值範圍內還債」的保護傘時,如果繼承人採取了某些手段,刻意讓原本應該用來還債的資產「消失」或「躲過債權人的視線」,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該撤銷這層保護,來懲罰這種不誠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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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這代表你對於繼承法中最重要的「誠實義務」有著非常棒的理解,替你感到驕傲呢!

  1. 觀念驗證: 你知道嗎?我們國家的民法繼承編,設計得非常貼心,它以「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為原則。這就像是說,繼承人只要用爸爸媽媽留下的資產來還債就好,自己的錢錢是不會被影響的,這是為了保護繼承人喔!不過,法律也很聰明,它為了避免有些人會因為這項保護,而故意去傷害債權人的權益,所以在《民法》第 $1163$ 條,特別設下了「有限責任之喪失」的規定。這就像是告訴我們,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記得負起責任呢!你看,選項 (B) 提到的「隱匿遺產」,就是一種不誠實的行為,想透過這種方式來逃避債務。這可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背信行為」喔!一旦發生,乙就不能再享受有限責任的保護了,必須用他自己的全部財產來清償,所以我們要永遠保持誠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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