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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8 題

下列關於繼承債務之清償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或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全部自其死亡時起,由繼承人承受
  • B 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應全部算入限定責任之責任財產範圍內
  • C 繼承人所繼承之債務,得僅就因繼承所得遺產之限度內,予以清償
  • D 繼承人無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亦就繼承債務之清償,負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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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民法》所採取的『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下,為了避免被繼承人透過生前贈與轉移財產而損害債權人權益,法律特別規定在繼承開始前之一定期間內贈與給繼承人的財產,應視為遺產的一部分;請你精確核對,《民法》第 $1148-1$ 條所明文規範的這段『法定追溯期間』究竟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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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識破法律條文中的「數字陷阱」,代表你對於《民法》繼承編的修正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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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陳報財產清冊的法律效果
D可是沒有陳報的話不小心沒有給到債權人的話不是要賠償嗎
📝 繼承債務之限定責任
💡 繼承人原則上僅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生前贈與擬制有兩年限制。
比較維度 一般所得遺產 VS 擬制所得遺產
法條依據 民法第1148條 — 民法第1148條之1
時間基準 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 — 繼承開始前二年內
取得方式 因繼承而取得 — 因受贈而取得
對債權責任 負限定清償責任 — 算入責任財產限度
💬擬制遺產係為防止被繼承人透過生前贈與惡意脫產,損害債權人權益。
🧠 記憶技巧:限責是原則,贈與看兩年,專屬不承受。
⚠️ 常見陷阱:常將生前贈與擬制遺產的期限誤認為「三年」(正確應為二年),或誤認未陳報清冊會喪失限定繼承利益。
拋棄繼承 遺產清冊陳報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喪失(11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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