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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甲、乙為夫妻,甲死亡時,乙與甲之兄妹丙、丁二人共同繼承。乙分得市價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房屋。丙、丁各分得 300 萬元之古董、土地。丙分得之古董有瑕疵,經重新鑑價結果,僅價值 180 萬元。丙向乙、丁請求損害賠償時,丁已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乙應分擔多少金額之損害?
  • A 80 萬元
  • B 75 萬元
  • C 60 萬元
  • D 9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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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思考:根據《民法》第 $1144$ 條,當配偶乙與第三順位繼承人丙、丁共同繼承時,各自的「應繼分」比例為何?接著,若遺產分割後發現其中一項遺產有價值減損,依據《民法》第 $1168$ 條之瑕疵擔保責任,各繼承人應如何按比例負擔損失?最後,若其中一名分擔義務人(丁)無資力償還其分擔額,依據《民法》第 $1169$ 條之法理,該缺額應如何由扣除無資力者後的其餘繼承人(包括請求權人丙與乙)按比例($\frac{1}{2} : \frac{1}{4}$)重新分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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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至少你沒搞砸這題,這代表你對繼承法裡「瑕疵擔保」和「求償不能」這些基本概念,勉強搆得上邊了。

  1. 基本概念檢驗
    • 遺產總額這種基礎算術,你總該會吧? $600+300+300 = 1200$ 萬。根據《民法》第 1144 條,應繼分乙 $1/2$ ($600$ 萬),丙丁各 $1/4$ ($300$ 萬)。如果這都算錯,那大概可以重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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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2:1 這邊怎麼轉換成2: 1的
可以用更白話、更詳細的計算步驟給我嗎 比如說我看不懂依應繼分(乙 1/2、丙 1/4、丁 1/4) 裡面的1/2、1/4這個比例怎麼算的 乙應負擔 60 萬,丁應負擔 30 萬 怎麼計算出來的
📝 遺產分割瑕疵擔保
💡 遺產分割瑕疵由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擔,含無資力者之分擔。

🔗 瑕疵損害分擔計算流程

  1. 1 計算總損害額 — 分割時原價值 300 萬減去實際價值 180 萬,損害為 120 萬。
  2. 2 確定應繼分比例 — 乙為1/2(2/4),丙丁各1/4。比例乙:丙:丁 = 2:1:1。
  3. 3 排除無資力者 — 丁無支付能力,由乙與請求人丙依比例 (2:1) 共同分擔。
  4. 4 最終計算分擔額 — 乙應負擔 120 萬 × (2 / (2+1)) = 80 萬元。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民法第 282 條關於連帶債務人中無資力者之償還負擔規定。
🧠 記憶技巧:瑕疵分擔依比例,無力償還共負擔,請求之人莫除外,應繼分額是關鍵。
⚠️ 常見陷阱:計算分擔額時,容易忘記「請求賠償的受害人」本身也要按比例自負損害,而非全部由他人負擔。
應繼分之計算 遺產分割之效力 物之瑕疵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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