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甲、乙為夫妻,甲死亡時,乙與甲之兄妹丙、丁二人共同繼承。乙分得市價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房屋。丙、丁各分得 300 萬元之古董、土地。丙分得之古董有瑕疵,經重新鑑價結果,僅價值 180 萬元。丙向乙、丁請求損害賠償時,丁已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乙應分擔多少金額之損害?
- A 80 萬元
- B 75 萬元
- C 60 萬元
- D 9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先思考:根據《民法》第 $1144$ 條,當配偶乙與第三順位繼承人丙、丁共同繼承時,各自的「應繼分」比例為何?接著,若遺產分割後發現其中一項遺產有價值減損,依據《民法》第 $1168$ 條之瑕疵擔保責任,各繼承人應如何按比例負擔損失?最後,若其中一名分擔義務人(丁)無資力償還其分擔額,依據《民法》第 $1169$ 條之法理,該缺額應如何由扣除無資力者後的其餘繼承人(包括請求權人丙與乙)按比例($\frac{1}{2} : \frac{1}{4}$)重新分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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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至少你沒搞砸這題,這代表你對繼承法裡「瑕疵擔保」和「求償不能」這些基本概念,勉強搆得上邊了。
- 基本概念檢驗:
- 遺產總額這種基礎算術,你總該會吧? $600+300+300 = 1200$ 萬。根據《民法》第 1144 條,應繼分乙 $1/2$ ($600$ 萬),丙丁各 $1/4$ ($300$ 萬)。如果這都算錯,那大概可以重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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