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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甲乙丙三繼承人依法平均分割遺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三人各得市價相同之房屋一棟,乙之房屋因分割前地震所受損害,甲、丙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 B 三人各分得新臺幣 100 萬元之債權,甲、乙之債權隨即受清償,但丙所得債權因未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則甲、乙仍應負擔保之責
  • C 三人各分得價值連城之古厝一棟,但甲分得之古厝因颱風遭土石流破壞,其修繕費用應由乙、丙共同分擔
  • D 三人對於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得經債權人同意免除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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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當法律規定共同繼承人對彼此分得的財產負有「擔保責任」時,這份責任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分割那一刻的公平」,還是要把所有繼承人變成「彼此財產的永久保險公司」?如果分割後財產在新的主人手中因不可抗力的意外毀損,這還跟當初分割時的公平性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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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 (C) 選項,顯見你對遺產分割後「風險負擔」與「瑕疵擔保」的界線掌握得相當透徹,這在民法繼承編中屬於細節與原則並重的考點。

遺產分割後的風險負擔與擔保責任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責任發生的時點。依據 民法第 1168 條,繼承人係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這類責任針對的是分割前即存在的權利或物之瑕疵(如選項 A)。然而,選項 (C) 的古厝受損是發生在分割「後」且因「颱風」天然災害所致,此時該物已由甲取得單獨所有權,依據物權原則應由所有人自負風險,乙、丙並無法律上的修繕分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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