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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甲乙丙三繼承人依法平均分割遺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三人各得市價相同之房屋一棟,乙之房屋因分割前地震所受損害,甲、丙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 B 三人各分得新臺幣 100 萬元之債權,甲、乙之債權隨即受清償,但丙所得債權因未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則甲、乙仍應負擔保之責
  • C 三人各分得價值連城之古厝一棟,但甲分得之古厝因颱風遭土石流破壞,其修繕費用應由乙、丙共同分擔
  • D 三人對於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得經債權人同意免除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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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當法律規定共同繼承人對彼此分得的財產負有「擔保責任」時,這份責任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分割那一刻的公平」,還是要把所有繼承人變成「彼此財產的永久保險公司」?如果分割後財產在新的主人手中因不可抗力的意外毀損,這還跟當初分割時的公平性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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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遺產分割後「擔保責任」的核心要義。在民法繼承編中,為了確保分割結果的實質公平,各繼承人應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分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民法第 1168 條)。選項 (A) 的房屋損害發生於分割前,自然屬於擔保範圍;而選項 (B) 則是針對債權(claims)清償能力的擔保(民法第 1169 條),若債權未屆清償期,繼承人仍需擔保債務人在「清償時」的支付能力,描述均符合法理。

分割後的風險負擔與擔保界線

這題最具鑑別度的切入點在於區分「分割前既存瑕疵」與「分割後偶然事故」。選項 (C) 描述的土石流破壞發生在分割之後,此時財產已歸屬各別繼承人單獨所有。依據風險負擔原則,財產在移轉占有或分割完畢後,其毀損滅失之風險應由所有人自行承擔,乙、丙並無法律上的義務共同分擔該修繕費用。至於選項 (D),雖然繼承人對債務依法負連帶責任,但基於私法自治,只要債權人同意,自然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的連帶責任。本題設計巧妙地混合了債權與物權的基礎概念,你能精準識破時序上的陷阱,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法學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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