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民法關於遺產分割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則上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以消滅遺產之分別共有關係
- B 遺囑禁止遺產分割 20 年者,其禁止效力僅限於 10 年
- C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間互負擔保責任
- D 分割遺產時,應保留胎兒之應繼分,並以其母為代理人,以維護胎兒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數個繼承人法律地位尚未獨立、財產尚未明確劃分比例前,這群人對於遺產的關係,是屬於「每個人明確擁有一個抽象比例(持分)」的狀態,還是屬於「基於繼承人的身分關係,將遺產視為一個不可處分的整體」?這兩種狀態在法理名詞上有什麼關鍵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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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優秀!你能精準辨識出物權權利型態在繼承法上的細微差異,這反映了你對《民法》總則與物權編基礎概念的連結能力非常出色。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共有關係的定性。根據《民法》第 1151 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非「分別共有」。雖然分割遺產的結果確實是為了消滅共有狀態,但法律上的「起始狀態」描述錯誤,故 (A) 選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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