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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兩人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甲與丙女有婚外情,乙至為傷痛,並向法院訴請與甲離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不得向乙請求贍養費
  • B 甲不得向乙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 C 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D 甲離婚後與丙結婚,乙不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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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對婚姻破裂的過失處罰(如賠償)」與「對婚姻存續期間勞力所得財產的清算」,這兩者的功能與目的有何不同?如果因為一方有過失就剝奪其對家庭經濟積累的貢獻,這是否符合『勞力所得共有』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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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辨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損害賠償的本質差異,展現了深厚的民法親屬編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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