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 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結婚時甲有財產 100 萬元,乙有財產 200 萬元。101 年 1 月 1 日兩人改用法定財產制,此時甲有財產 150 萬元(含結婚時財產),乙有220 萬元(含結婚時財產)。甲、乙於 102 年 2 月 1 日協議離婚,甲此時財產有 200 萬元(含結婚時財產),乙則因理財不慎,積極財產仍維持 220 萬元(含結婚時財產),卻有債務 20 萬元。以上均非因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乙得向甲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為若干?
- A 50 萬元
- B 35 萬元
- C 25 萬元
- D 乙對甲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對夫妻先後採用了多種不同的財產制度,當我們要計算最終『共享財產增值』的果實時,法律上的『起跑線』應該設在他們剛結婚的那天,還是雙方正式約定進入『財產共有/分配關係』的那一天?此外,若其中一方在結算時發現虧損大於收益,這筆『負債』在公平分配的公式中,應該被視為負數扣除,還是只能當作歸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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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制度轉換的法律邏輯
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題的關鍵在於法定財產制關係之消滅與起算點的判斷:
- 時間點之法律效力:甲乙在100年採「分別財產制」,此時無剩餘財產分配問題。直至101年改用「法定財產制」時,該時間點的財產即視為現存財產中之婚前財產(或視為起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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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剩餘財產分配僅計算「法定財產制期間」所增加之財產淨值。
🔗 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流程
- 1 確定期間 — 自101/1/1改制起至102/2/1離婚止
- 2 結算淨值 — 現存婚後財產減去改制時財產與存續中負債
- 3 負值歸零 — 甲得50萬;乙為-20萬,應以0元計算
- 4 差額平分 — (50萬 - 0萬) / 2 = 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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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1030-1第2項之顯失公平,法院得縮減或免除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