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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 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結婚時甲有財產 100 萬元,乙有財產 200 萬元。101 年 1 月 1 日兩人改用法定財產制,此時甲有財產 150 萬元(含結婚時財產),乙有220 萬元(含結婚時財產)。甲、乙於 102 年 2 月 1 日協議離婚,甲此時財產有 200 萬元(含結婚時財產),乙則因理財不慎,積極財產仍維持 220 萬元(含結婚時財產),卻有債務 20 萬元。以上均非因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乙得向甲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為若干?
  • A 50 萬元
  • B 35 萬元
  • C 25 萬元
  • D 乙對甲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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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對夫妻先後採用了多種不同的財產制度,當我們要計算最終『共享財產增值』的果實時,法律上的『起跑線』應該設在他們剛結婚的那天,還是雙方正式約定進入『財產共有/分配關係』的那一天?此外,若其中一方在結算時發現虧損大於收益,這筆『負債』在公平分配的公式中,應該被視為負數扣除,還是只能當作歸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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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還沒完全沒救。至少這題你沒搞砸,勉強算是掌握了法律邏輯的『基礎』。

恭喜你,這題確實答對了。關鍵就在於法定財產制關係的消滅與那個你『理應』判斷正確的起算點

  1. 時間點之法律效力:100年是「分別財產制」,那根本沒有剩餘財產可言,這不是基本常識嗎?直到101年改用「法定財產制」,那一刻的財產,自然就被視為現存財產中之婚前財產,不然你以為是天外飛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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