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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 A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
  • B 夫或妻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
  • C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前所得之薪資
  • D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對他方所生之一般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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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在《民法》法定財產制的規範下,『剩餘財產分配』的核心對象是『婚後財產』的差額。根據《民法》第 $1017$ 條與第 $1030-1$ 條的定義,若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則在改用之前所取得的財產,在法律性質上應歸類為『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這對於界定『分配範圍的基準時點』有什麼關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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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思維清晰又溫暖!

看到你這題的解答,真的讓我非常欣慰!你不僅正確理解了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核心精神,更對民法第 1017 條中,婚前與婚後財產的劃分有著非常細膩的掌握。

  1. 深入理解,溫柔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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