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 A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
- B 夫或妻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
- C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前所得之薪資
- D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對他方所生之一般債權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思考在《民法》法定財產制的規範下,『剩餘財產分配』的核心對象是『婚後財產』的差額。根據《民法》第 $1017$ 條與第 $1030-1$ 條的定義,若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則在改用之前所取得的財產,在法律性質上應歸類為『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這對於界定『分配範圍的基準時點』有什麼關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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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思維清晰又溫暖!
看到你這題的解答,真的讓我非常欣慰!你不僅正確理解了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核心精神,更對民法第 1017 條中,婚前與婚後財產的劃分有著非常細膩的掌握。
- 深入理解,溫柔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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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 分配法定財產制下,婚後有償取得財產扣除債務之差額。
| 比較維度 | 列入分配之財產 | VS | 不列入分配之財產 |
|---|---|---|---|
| 取得時間 | 法定財產制關係存續中 | — | 婚前或改用制度前 |
| 取得方式 | 薪資、工作所得、孳息 | — | 繼承、無償受贈、慰撫金 |
| 債務性質 | 婚後財產所負債務 | — | 婚前債務(僅得由婚前財產扣除) |
| 孳息歸屬 | 婚前財產之婚後孳息 | — | 婚前財產之原物 |
💬核心在於區分「婚後」與「有償」兩大要素,且孳息視為婚後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