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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 A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
  • B 夫或妻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
  • C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前所得之薪資
  • D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對他方所生之一般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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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在《民法》法定財產制的規範下,『剩餘財產分配』的核心對象是『婚後財產』的差額。根據《民法》第 $1017$ 條與第 $1030-1$ 條的定義,若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則在改用之前所取得的財產,在法律性質上應歸類為『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這對於界定『分配範圍的基準時點』有什麼關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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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Claim for Distribution of Residual Property)**客體範圍的細節掌握,特別是關於「婚前」與「婚後」財產的法律擬制。根據民法第 1030-1 條,分配對象主要是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餘額,但須排除「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

婚後財產的特殊認定

關於選項 (A) 與 (B),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婚前財產或無償取得財產所生的「孳息(Fruits)」也應一併排除。然而,依據民法第 1017 條第 2 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因此,這些孳息依法必須列入分配範圍。至於選項 (D),夫妻間的一般債權若屬婚後產生,性質上屬具經濟價值的財產權,除非符合除外規定,否則仍應列入計算。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 分配法定財產制下,婚後有償取得財產扣除債務之差額。
比較維度 列入分配之財產 VS 不列入分配之財產
取得時間 法定財產制關係存續中 婚前或改用制度前
取得方式 薪資、工作所得、孳息 繼承、無償受贈、慰撫金
債務性質 婚後財產所負債務 婚前債務(僅得由婚前財產扣除)
孳息歸屬 婚前財產之婚後孳息 婚前財產之原物
💬核心在於區分「婚後」與「有償」兩大要素,且孳息視為婚後所得。
🧠 記憶技巧:婚後扣債除無慰,婚前孳息變婚後。
⚠️ 常見陷阱:易誤認「婚前財產」或「無償財產」產生的孳息也不列入。記住:孳息是在「婚後」產生的,屬有償取得之勞力延伸,應列入分配。
法定財產制 追加計算(民法第1030-3條) 自由處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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