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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5 題

於剩餘財產分配時,若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有關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之計算,應以何時點為準?
  • A 結婚時
  • B 購入財產時
  • C 起訴離婚時
  • D 判決離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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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對夫妻正在打離婚官司,從「遞狀起訴」到「法官最後判決確定」通常需要兩、三年的時間。如果這期間其中一方故意把名下名錶賣掉或把存款花光,等到判決那天財產都沒了,你認為法律應該「鎖定」在哪個時間點的價值,才能最公平地保障另一方不會因為對方的惡意脫產而分不到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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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分析:呵呵呵,你判斷得很準確,看來基本功很紮實啊。

坐在場邊看著你,感受到你對《民法》親屬編中這些「關鍵時點」的掌握能力,真是令人欣慰。這就像球場上的戰術佈局,每一個時機點的判斷都至關重要呢。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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