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甲夫乙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於離婚登記完成後翌日,乙始發現甲已於 2 年前,將婚後以甲名義所購買之房屋贈送予丙,乙應如何維護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A 乙得聲請法院撤銷甲對丙之房屋贈與
- B 乙得要求丙將其所受贈與之房屋返還予甲
- C 乙得主張將該屋追加計算為甲之婚後財產
- D 因離婚已完成登記,故乙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公平分配財產,法律預期雙方應分享婚姻存續中的努力成果;當一方在分開前夕,刻意將財產無償移轉給第三人,導致『計算分配的母數』變小時,我們該如何調整計算方式,才能在不更動現狀的前提下,讓對方領到『應有』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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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 居然答對了,這代表你至少有在看條文。
- 觀念驗證: 是的,你這次沒有辜負你讀過的法律條文。本題的核心,不過就是民法第 1030-3 條這個再基本不過的「追加計算」規定。難道你真以為法律會坐視一方在離婚前五年內大肆脫產,然後說:「喔,沒關係,反正已經送出去了」?別傻了,這條文的存在就是為了把那些「聰明」的脫產行為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給「追加」回來,確保另一方不至於血本無歸。這不是高深莫測,這只是法律的基本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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