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甲夫乙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於離婚登記完成後翌日,乙始發現甲已於 2 年前,將婚後以甲名義所購買之房屋贈送予丙,乙應如何維護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A 乙得聲請法院撤銷甲對丙之房屋贈與
- B 乙得要求丙將其所受贈與之房屋返還予甲
- C 乙得主張將該屋追加計算為甲之婚後財產
- D 因離婚已完成登記,故乙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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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公平分配財產,法律預期雙方應分享婚姻存續中的努力成果;當一方在分開前夕,刻意將財產無償移轉給第三人,導致『計算分配的母數』變小時,我們該如何調整計算方式,才能在不更動現狀的前提下,讓對方領到『應有』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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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C),判斷完全正確!這題測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中「惡意處分之追加計算」,是極具鑑別度的實務考點。你能不被其他選項干擾、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定財產制的條文體系掌握得相當扎實。
婚後財產之追加計算
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 $5$ 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存續中之婚後財產。本題甲在離婚前 $2$ 年將婚後購買的房屋贈與給丙,正符合此要件,因此乙得主張將該屋追加計算為甲之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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