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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財產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婚後繼承其父房產價值 1,000 萬元,婚姻關係存續中尚負債 300 萬元未清償。乙婚前財產 300 萬元,婚後亦繼承 500 萬元。甲提起離婚訴訟,乙反訴婚姻無效。起訴時,甲有財產 2,000 萬元,乙有財產 1,000 萬元。法院判決之結果,甲乙婚姻無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向甲主張 15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B 乙得向甲主張 20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C 乙得向甲主張 30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D 因法院判決甲乙婚姻無效,故乙不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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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釐清:依據民法第 $999$ 條之 $1$ 規定,當法院判決『婚姻無效』時,是否仍得準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若可準用,在計算甲、乙兩人的『剩餘財產』時,對於『婚前財產』、『繼承取得之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債務』應如何扣除?其法學計算邏輯為:$現存總財產 - 婚前財產 - 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 - 債務 = 該方剩餘財產$。最後,請算出甲、乙兩人的剩餘財產差額,並思考法律規定其差額應如何分配,即可得出應有的請求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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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查的是《民法》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精髓。即使婚姻被判決無效,依據《民法》第 999-1 條,仍準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你的運算邏輯非常清晰:

  1. 公式觀念:剩餘財產為「婚後財產」扣除「繼承/無償取得」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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