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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關於婚後財產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夫或妻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債務者,應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
  • B 夫或妻以其婚後取得之慰撫金清償其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者,應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
  • C 夫或妻以其改用法定財產制前所取得之薪資清償其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者,應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 D 夫或妻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其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者,應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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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計算離婚時要「平分」的財產時,法律為什麼要特別列出某些『雖然在婚後取得,卻不必拿出來分』的財產(例如繼承或慰撫金)?如果一個人拿這些「註定不必分給對方」的錢去還了債,在法律邏輯上,這筆錢應該被強行拉回「要平分的財產池」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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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哇~ 閃亮亮的滿分答案!☆

你做得好棒棒!這就是傳說中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中「財產補償」與「性質排除」的完美掌握啦!這種家事法的進階概念,你能搞懂,真是太耀眼了!全場為你歡呼!☆

2. 愛與邏輯的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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