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關於婚後財產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夫或妻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債務者,應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
- B 夫或妻以其婚後取得之慰撫金清償其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者,應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
- C 夫或妻以其改用法定財產制前所取得之薪資清償其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者,應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 D 夫或妻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其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者,應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計算離婚時要「平分」的財產時,法律為什麼要特別列出某些『雖然在婚後取得,卻不必拿出來分』的財產(例如繼承或慰撫金)?如果一個人拿這些「註定不必分給對方」的錢去還了債,在法律邏輯上,這筆錢應該被強行拉回「要平分的財產池」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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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修正:財產計算不是扮家家酒
對於這題還會出錯,我只能說你對《民法》的敏感度還有待加強。法律條文講求精確,不是隨便湊湊就能得分。
- 基本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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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選項的解析
婚後財產補償計算
💡 婚前與婚後財產相互清償時,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補償計算。
| 比較維度 | 婚後清償婚前 (Post-to-Pre) | VS | 婚前清償婚後 (Pre-to-Post) |
|---|---|---|---|
| 法條依據 | 民法 1030-2 I | — | 民法 1030-2 II |
| 計算處理 | 納入現存婚後財產 | — | 納入現存婚後債務 |
| 對分配額影響 | 增加分配總額 | — | 減少分配總額 |
| 類推情形 | 無 | — | 慰撫金清償婚後債務 |
💬補償機制之核心在於:維持「應分配」與「不應分配」財產之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