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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關於婚後財產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夫或妻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債務者,應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
  • B 夫或妻以其婚後取得之慰撫金清償其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者,應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
  • C 夫或妻以其改用法定財產制前所取得之薪資清償其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者,應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 D 夫或妻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其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者,應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計算離婚時要「平分」的財產時,法律為什麼要特別列出某些『雖然在婚後取得,卻不必拿出來分』的財產(例如繼承或慰撫金)?如果一個人拿這些「註定不必分給對方」的錢去還了債,在法律邏輯上,這筆錢應該被強行拉回「要平分的財產池」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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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礎規則閃亮登場:根據《民法》第1030-2條,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要計入婚後財產;而婚前財產清償婚姻存續中的債務,則要計入婚後債務。A、C、D 選項都遵守這個約定,是正確的寶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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