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下列關於婚姻無效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婚姻無效而一方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 B 婚姻無效時,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 C 婚姻無效而有過失之一方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無須給予贍養費
- D 婚姻無效時,雙方當事人不得適用夫妻財產制之規定而相互清算各自之財產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對男女共同經營家庭多年,卻因程序瑕疵導致婚姻被宣告無效,若法律規定他們完全不能分配共同累積的家產,對於投入勞力操持家務的一方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在處理這種實質上已存在、但名義上無效的關係時,法律通常會參考哪一種「結束關係」的財產清算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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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評語:精準切中要害
同學,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身分法中「婚姻無效」與「離婚」效力準用的核心爭點!這顯示你對於身分法中「有名無實」之關係如何善後的邏輯非常清晰,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法律上的公平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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