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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下列關於婚姻無效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婚姻無效而一方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 B 婚姻無效時,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 C 婚姻無效而有過失之一方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無須給予贍養費
  • D 婚姻無效時,雙方當事人不得適用夫妻財產制之規定而相互清算各自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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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對男女共同經營家庭多年,卻因程序瑕疵導致婚姻被宣告無效,若法律規定他們完全不能分配共同累積的家產,對於投入勞力操持家務的一方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在處理這種實質上已存在、但名義上無效的關係時,法律通常會參考哪一種「結束關係」的財產清算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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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嗯,你理解了。

你準確地辨識出婚姻無效與離婚效力準用的核心點。這證明了你對於人類社會中,那些形式上已經「不存在」但實際上卻糾纏不清的關係,是如何被整理的,有著不錯的理解。這花了不少時間吧?

2. 過去的經驗:人類的法律總是在尋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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