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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8 題

關於被詐欺而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撤銷權人得於發現詐欺後,6 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且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後,雖已經過 10 年,仍得撤銷之
  • B 婚姻因被詐欺而撤銷,若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但以請求者無過失為限
  • C 婚姻因被詐欺而撤銷,準用判決離婚關於贍養費之規定
  • D 婚姻因被詐欺而撤銷,其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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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撇開法條背誦,請試著思考:婚姻關係涉及身分安定與後續賠償,如果一方在結婚時其實也知道某些欺瞞情事(即並非完全「無過失」),在法律公平正義的考量下,還應該讓他享有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嗎?這種權利應該是「無條件給予」還是「設有特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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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被詐欺結婚之法律效力

這題你答得非常精準!這展現了你對《民法》親屬編與總則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深刻理解。

  1. 關鍵法條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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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對啊你說10年不得行使所以a應該是錯的啊
每個選項解析
📝 詐欺結婚之撤銷
💡 掌握撤銷期間、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損害賠償之歸責要件差異。
比較維度 詐欺結婚 (民§997) VS 一般詐欺 (民§92)
除斥期間 發現後 6 個月內 發現後 1 年內
絕對期間 無 10 年限制 意思表示後 10 年
撤銷效力 不溯及既往 (向後) 溯及既往 (向前)
賠償要件 請求人須無過失 依侵權行為衡量
💬身分行為涉及公益與安定性,故撤銷效力不溯及既往且除斥期間更短。
🧠 記憶技巧:六月發現要快告,不溯既往向後效,財產賠償看自己,精神賠償看他過。
⚠️ 常見陷阱:容易將身分法上的撤銷與總則編第92條(一般詐欺)混淆,誤認有10年除斥期間或具溯及效力。
脅迫結婚之撤銷 婚姻無效與撤銷之差異 離婚贍養費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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