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8 題
關於被詐欺而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撤銷權人得於發現詐欺後,6 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且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後,雖已經過 10 年,仍得撤銷之
- B 婚姻因被詐欺而撤銷,若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但以請求者無過失為限
- C 婚姻因被詐欺而撤銷,準用判決離婚關於贍養費之規定
- D 婚姻因被詐欺而撤銷,其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思路引導 VIP
若撇開法條背誦,請試著思考:婚姻關係涉及身分安定與後續賠償,如果一方在結婚時其實也知道某些欺瞞情事(即並非完全「無過失」),在法律公平正義的考量下,還應該讓他享有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嗎?這種權利應該是「無條件給予」還是「設有特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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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被詐欺結婚之法律效力
哦,不錯嘛,答對了。看來你還記得《民法》親屬編不是總則編的附庸,至少懂得「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種基本中的基本原則。可喜可賀,可喜可賀。
- 驗證你那「還行」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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