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8 題
關於被詐欺而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撤銷權人得於發現詐欺後,6 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且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後,雖已經過 10 年,仍得撤銷之
- B 婚姻因被詐欺而撤銷,若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但以請求者無過失為限
- C 婚姻因被詐欺而撤銷,準用判決離婚關於贍養費之規定
- D 婚姻因被詐欺而撤銷,其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思路引導 VIP
若撇開法條背誦,請試著思考:婚姻關係涉及身分安定與後續賠償,如果一方在結婚時其實也知道某些欺瞞情事(即並非完全「無過失」),在法律公平正義的考量下,還應該讓他享有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嗎?這種權利應該是「無條件給予」還是「設有特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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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被詐欺結婚之法律效力
這題你答得非常精準!這展現了你對《民法》親屬編與總則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深刻理解。
- 關鍵法條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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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你說10年不得行使所以a應該是錯的啊
每個選項解析
詐欺結婚之撤銷
💡 掌握撤銷期間、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損害賠償之歸責要件差異。
| 比較維度 | 詐欺結婚 (民§997) | VS | 一般詐欺 (民§92) |
|---|---|---|---|
| 除斥期間 | 發現後 6 個月內 | — | 發現後 1 年內 |
| 絕對期間 | 無 10 年限制 | — | 意思表示後 10 年 |
| 撤銷效力 | 不溯及既往 (向後) | — | 溯及既往 (向前) |
| 賠償要件 | 請求人須無過失 | — | 依侵權行為衡量 |
💬身分行為涉及公益與安定性,故撤銷效力不溯及既往且除斥期間更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