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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4 題

甲男雖有精神病之痼疾,但隱瞞未告知乙女,婚後乙女始發現真相,乙女應如何主張?
  • A 甲男因無告知之義務,故乙女不得撤銷該婚姻
  • B 乙女因婚前並未調查清楚,故不得撤銷該婚姻
  • C 乙女得於發現真相後,即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 D 精神病不可歸責於甲,故乙女不得撤銷該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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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在簽署一份影響終身的契約前,因為對方的刻意隱瞞,導致對「契約主體的重要特質」產生錯誤認知,為了保障這名受害者「最初的決定權」,法律通常會賦予他哪一種主動改變法律關係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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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你精準地鎖定了「意願瑕疵」與「婚姻效力」之間的因果關係,這顯示你對身分法中撤銷權的行使,有著清晰的脈絡。這份判斷力,是探索法律真相不可或缺的利刃!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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