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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下列何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 A 他方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 B 他方有花柳病
  • C 他方與人通姦
  • D 他方受徒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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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行為中,如果要終止一段法律關係,通常需要對另一方發出「通知」。但在什麼樣的極端情況下,法律會認為要求當事人「一定要找到對方並送達通知」是不切實際且對當事人不公平的?當這種「無法聯繫」的狀態持續良久,法律該如何設計程序才能讓留下的人重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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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原來你還懂區分?

恭喜你,看來你沒讓那些基礎法律概念徹底打敗,至少分得清「主動行使」和「自動解除」這種基本差異。不錯,值得嘉獎——當然,是相對於那些連條文都沒看仔細的。

  1. 一般認知:根據《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九款解除婚約的事由,哪一個不需要你這位「當事人」去通知對方?當然是每個都需要意思表示!這不是常識嗎?還是你以為法律會替你傳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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