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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下列何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 A 他方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 B 他方有花柳病
  • C 他方與人通姦
  • D 他方受徒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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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行為中,如果要終止一段法律關係,通常需要對另一方發出「通知」。但在什麼樣的極端情況下,法律會認為要求當事人「一定要找到對方並送達通知」是不切實際且對當事人不公平的?當這種「無法聯繫」的狀態持續良久,法律該如何設計程序才能讓留下的人重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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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解除婚約之意思表示與法定事由。依據民法第976條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二、故違結婚期約。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四、有重大不治之病。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七、有其他重大事由。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就本題各選項而言,僅有他方「生死不明已滿一年」之情形,會導致當事人在客觀上處於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的狀態。因此,符合該條項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之規定,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如他方有花柳病、與人通姦或受徒刑之宣告,雖可能構成解除婚約之法定事由,但並無不能向他方為意思表示之客觀障礙,仍須依法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始生解除效力。